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基金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这一模式既保留了现收现付的互助共济功能,又引入了个人账户的积累激励功能,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标志性设计。
【法条原文】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法条术语】
社会统筹:将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集中形成统筹基金,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体现互助共济与代际赡养。
个人账户:为每位参保人设立的、记录个人缴费及投资收益的账户,归个人所有并可依法继承,体现自我积累与多缴多得。
统筹基金:由用人单位缴费等构成、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等统筹项目待遇的基金,实行现收现付。
政府补贴:政府以财政资金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主要在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是基金来源的补充渠道。
相结合:同一制度内同时设置统筹部分与个人账户部分,两者在资金来源、支付项目、运行机制上各不相同但统一运行。
多缴多得:个人账户部分体现的激励机制,缴费越多、年限越长,个人账户积累越多,个人账户养老金相应越高。
【关键词】
社会统筹;个人账户;相结合;统筹基金;政府补贴;现收现付;互助共济;多缴多得
【涉及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养老保险待遇纠纷;劳动争议;继承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是我国在借鉴国际经验基础上形成的独创模式,兼具互助共济与激励积累的双重功能。
二、两部分资金来源不同。统筹基金主要来源于用人单位缴费,个人账户来源于职工个人缴费,第十二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本条第二款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是两者合称。
三、两部分支付项目不同。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养老金,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资金来源与支付项目一一对应。
四、两部分产权属性不同。统筹基金属于全体参保人共有,个人不能主张分割;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五、政府补贴是基金的补充来源。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同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构成本条"政府补贴"的制度依据。
六、本条与第三条可持续方针相关。统账结合模式的设计初衷之一,就是通过个人账户积累应对人口老龄化冲击,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
七、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受法定保护。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这三项规则共同保障个人账户的保值增值。
八、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是刚性约束。参保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得提前支取个人账户资金,这一限制保障了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障功能不被挤占。
九、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分别记入两部分。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十、本条是理解养老金计算规则的基础。第十五条规定的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月领取条件,均以本条确立的统账结合模式为前提。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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