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费,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条文没有直接写出具体百分比,而是授权"国家规定"确定,这使缴费比例能够随经济发展与基金收支状况适时调整,而不必频繁修改法律。
【法条原文】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法条术语】
职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是计算单位缴费额的基数。
本人工资:职工个人用于计算个人缴费额的工资基数,通常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并受缴费基数上下限限制。
缴费比例:缴费额占缴费基数的百分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规定,单位比例与个人比例分别设定。
缴费基数:计算缴费额的工资数额,通常设有上限(一般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与下限(一般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记入:缴费进入统筹基金或者个人账户的记账行为,决定资金的产权归属与支付用途。
分别记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按规定的比例拆分,一部分进入统筹基金,一部分进入个人账户。
【关键词】
缴费比例;工资总额;本人工资;缴费基数;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分别记入;国家规定
【涉及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养老保险待遇纠纷;劳动争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确立了养老保险缴费的基数规则与记账规则。缴费基数分别是单位工资总额与职工本人工资,记账去向分别是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两组对应关系不得混淆。
二、单位缴费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这不同于以单个职工工资为基数,意味着单位缴费额随用工规模与工资总额变动,体现了单位在统筹基金中的整体责任。
三、个人缴费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本人工资通常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并受统筹地区规定的缴费基数上下限约束,高于上限的按上限计,低于下限的按下限计。
四、具体比例授权国家规定而非由法律直接规定。这种立法技术使缴费比例具有灵活性,国家可以根据基金收支状况、企业经营负担等因素适时调整,如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政策即据此实施。
五、两部分的产权属性不同。记入统筹基金的单位缴费属于全体参保人共有,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等统筹项目;记入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归个人所有,用于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死亡的余额可以继承。
六、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同时进入两部分。由于没有用人单位为其缴费,灵活就业人员需自行承担全部缴费,国家规定将其缴费按比例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以保障其与职工享有同等的待遇结构。
七、本条与第十条形成呼应。第十条规定职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本条进一步明确了各自的计费基数与资金去向,是第十条的操作化规定。
八、未按时足额缴费的法律后果明确。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九、缴费基数争议是实践中的常见纠纷。用人单位以最低缴费基数申报而职工实际工资高于该基数的,属于未足额缴费,职工可以要求补缴;因未足额缴费致待遇降低的,可以要求赔偿差额。
十、本条与第十五条共同决定养老金水平。缴费基数与比例决定个人账户积累额与统筹缴费贡献,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缴费越多、年限越长,养老金越高。
【相关案例】
2023-16-2-490-007 冯某诉大连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劳动争议案。裁判要旨:用人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其向有关部门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费用,其有证据证明工伤保险待遇仍然降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差额损失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确立的未足额缴费致待遇降低须赔差额的规则,对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争议具有参照意义。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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