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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不满十五年,还能领养老金吗?

日期:2026年09月30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可以,但需要补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满十五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法律给了两条出路——一是继续缴费至满十五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二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待遇。也就是说,缴费不满十五年并不导致权益归零,而是允许延长缴费或转换制度轨道,这也是实践中超龄劳动者继续缴费、一次性补缴等争议的处理依据。

【法条原文】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法条术语】
法定退休年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并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具体标准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累计缴费年限:参保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与依法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之和,允许中断后合并计算。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以月为单位持续支付至参保人死亡,区别于一次性支付。
缴费至满十五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足的,通过延长缴费或者一次性补缴等方式补足十五年。
转入:退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享受待遇,涉及制度衔接与个人账户衔接。
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依制度取得的养老保障给付,包括基本养老金以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项下的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

【关键词】
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延长缴费;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待遇;补缴

【涉及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社会保险纠纷;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第一款设定了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双重要件。年龄要件与缴费要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这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作为缴费型社会保险的基本逻辑。

二、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第十三条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改革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不会因制度改革而丧失领取资格。

三、累计而非连续是重要限定。缴费允许中断,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第十九条进一步规定跨统筹地区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共同保障了劳动力流动中的权益连续性。

四、第二款为缴费不足者保留了待遇通道。制度设计上没有采取清退个人账户、终止关系的方式,而是允许延长缴费,体现了社会保险的保障属性而非商业保险的精算属性。

五、延长缴费与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并列选项。前者维持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待遇水平,后者适用于无力或不愿继续延长缴费的参保人,由国务院规定衔接办法。

六、本条与第四十条的衔接值得注意。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改享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说明养老待遇的启动会产生待遇转换效果。

七、未依法缴费导致无法享受待遇的可以请求赔偿。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不能补办,导致职工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八、约定不缴社保或者劳动者承诺放弃社保的约定无效。此类约定或者承诺不产生免除用人单位缴费义务的效果,劳动者还可以据此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劳动关系认定的关系已经发生变化。原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该规则已自2025年9月1日起被明确废止,超龄劳动者的用工关系认定不再简单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划线。

十、本条提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费。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由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第八十六条另设滞纳金与罚款,缴费不足十五年的风险最终可能转化为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相关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3-07-2-490-004,孙某诉某装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退役军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不得以认知混淆为由免除缴费等法定义务,二倍工资差额等责任仍应依法承担。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4-16-2-186-001,侯某生等与江西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万年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区分劳务承包关系与劳动关系,应当从用工管理、报酬支付、生产资料提供等方面作实质审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当然否定劳动关系,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状况是重要判断因素。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6-07-2-533-001,朱某平诉北京荣某保安服务公司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劳动者据此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本解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年8月16日国务院令第765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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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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