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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城市工作后,原来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还算数吗?

日期:2026年09月30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算数。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不会因为换了工作地而归零。真正需要特别处理的是待遇计算方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实行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即按各参保地的缴费情况分别计算应得份额,再由最后待遇领取地统一发放。具体转移接续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经办机构负有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告知结果的义务。

【法条原文】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条术语】
统筹地区: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确定的地理范围,目前基本养老保险正逐步实行全国统筹。
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因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登记、缴费与待遇享受。
随本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随参保人就业地的变动而迁移,而非随用人单位变动或者重新建立。
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不同时段的缴费年限合并相加,不因中断或者迁移而重新起算。
分段计算:按照参保人在各统筹地区的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工资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分别计算各自应得的养老金份额。
统一支付:由确定的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向参保人发放全部基本养老金,避免多头领取。

【关键词】
跨统筹地区就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全国统筹;接续办法

【涉及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社会保险纠纷;行政纠纷;劳动争议

【深度理解】
一、本条解决的是劳动力流动的权益连续性。社会保险以统筹地区为单位管理,若无转移接续规则,跨地区就业者将不断丧失已积累的缴费权益,本条正是为打破这一地域壁垒而设。

二、随本人转移强调权利的人身属性。养老保险关系附着于参保人本人而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变动不导致关系消灭,这是与财产性权利的重要区别。

三、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与第十六条的累计要求相衔接。第十六条要求累计缴费满十五年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本条保证跨地区流动者能够以合并后的年限满足该条件。

四、分段计算体现了权利义务对应的公平性。各地缴费基数上下限、职工平均工资不同,若统一按一地标准计算,既可能对高缴费地区不公,也可能诱发向低标准地区转移套利。

五、统一支付便利待遇领取。参保人只需在待遇领取地办理一次申领,不必分别向多个经办机构主张,经办机构之间的资金清算由制度内部完成。

六、本条第三句把具体办法授权国务院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十二条据此进一步明确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随户籍迁移可随同转移等规则。

七、转移的是关系与权益,不是个人账户资金的一次性提取。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跨统筹地区就业不属于可以提前支取个人账户的法定情形。

八、用人单位与经办机构的不作为分别适用不同救济路径。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不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移转手续的,属于劳动争议;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属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范围。

九、请求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就待遇发放、关系接续产生的争议,应当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不按劳动争议处理。

十、本条与基本养老保险逐步实行全国统筹的改革方向一致。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统筹层次提高后,跨地区转移的必要性将逐步降低,但已积累的缴费年限仍应依法累计。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年8月16日国务院令第765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不同性质用人单位之间流动就业,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享受待遇的个人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随同转移。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年8月16日国务院令第765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将结果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或者提供办理情况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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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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