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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不是两套制度?

日期:2026年09月30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制度设计上曾经是两套,但法律已经为合并留出了通道。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目前各地已普遍将两项制度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统一的筹资方式、待遇组成与经办服务,城乡居民不再因户籍性质不同而适用不同规则。

【法条原文】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法条术语】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面向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建立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
合并实施:将两项适用范围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在统筹区域内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经办管理、统一信息系统后一并执行。
城镇非从业居民:居住在城镇但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包括无固定就业、灵活就业未参保等人员。
个人缴费:参保居民按规定档次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政府补贴: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以及对基础养老金的补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后形成的统一制度名称,覆盖农村居民与城镇非从业居民。

【关键词】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地区

【涉及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社会保险纠纷;行政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第一款把城镇非从业居民纳入制度覆盖。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本条则覆盖了既非职工又未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的城镇居民的空白地带。

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五条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了同样的筹资结构,说明面向非从业居民的险种普遍采取个人加政府的两方筹资模式。

三、本条第二款是制度整合的法律授权。两项制度在筹资渠道、待遇结构上高度相似,合并可以降低经办成本、消除城乡差别,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决定体现了因地制宜原则。

四、合并实施后不再区分农村与城镇户籍身份。参保人适用统一的缴费档次、补贴标准与待遇计发办法,这是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具体落实。

五、本条与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构成完整链条。第二十条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方式,第二十一条规定其待遇组成,本条规定城镇居民制度及合并授权,三者共同构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范基础。

六、合并实施不改变已有的个人账户权益。参保人此前在新农保或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项下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应当结转并继续计息,缴费年限按国家规定衔接计算。

七、制度的衔接还体现在与职工养老保险的互通上。第十六条第二款允许缴费不足十五年的职工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本条的合并实施使转入后的制度归属更加明确。

八、合并实施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各地在具体缴费档次、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标准上仍可存在差异,参保人应当以参保地现行规定为准。

九、本条与经办服务规则相衔接。《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享受待遇的个人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的,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随同转移。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年8月16日国务院令第765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不同性质用人单位之间流动就业,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享受待遇的个人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随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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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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