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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由谁缴,灵活就业人员能不能参加?

日期:2026年09月30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即单位缴大头、个人缴小头,双方都是法定缴费义务人。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法律没有强制,而是允许其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费用。对用人单位来说,为职工办理医保参保登记并按时足额缴费是强制义务,约定由职工个人承担全部费用或者职工书面承诺放弃医保的,都不产生免除法定义务的效果。

【法条原文】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法条术语】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用人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制度,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缴费,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均为缴费义务主体,各自按规定的费率与基数承担相应部分。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从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以个体劳动取得收入的从业人员,包括自营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等。
个人缴纳:由参保人本人承担全部应缴费用,因不存在用人单位,不适用共同缴费规则。
参保登记: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的登记手续。

【关键词】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共同缴纳;用人单位;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纳;参保登记

【涉及案由】
医疗保险待遇纠纷;社会保险纠纷;劳动争议

【深度理解】
一、本条第一款确立了职工医保的双主体缴费结构。与第三十三条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单方缴费不同,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负担,体现责任共担。

二、职工参加职工医保是强制的。条文使用应当而非可以,用人单位与职工均无选择空间,这与第二款的可以形成鲜明对比。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是授权性规范。第二款允许而非要求,尊重了灵活就业人员收入不稳定、缴费能力差异大的现实。

四、本条与第十条的养老保险参保结构高度一致。第十条规定职工由双方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缴费,两条在主体划分上完全对应,便于制度衔接。

五、用人单位负有办理参保登记的义务。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的由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用。

六、缴费必须按时足额。第六十条规定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缴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并应当按月告知本人明细。

七、约定不缴或者承诺放弃的约定无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无效,劳动者还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

八、未依法缴费致待遇受损的可以请求赔偿。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九、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不影响权益累计。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与本条共同保障流动就业者的医保权益。

十、骗取医保待遇将承担行政责任。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责令退回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相关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6-07-2-533-001,朱某平诉北京荣某保安服务公司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据此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规则同样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争议。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3-16-2-490-007,冯某诉大连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降低的,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差额损失,缴费基数的真实性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5日国务院令第735号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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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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