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负责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与社会保险法对其他险种逐条规定缴费义务、待遇标准不同,本条采取框架式立法,只确立国家责任和制度地位,把筹资方式、补助标准、报销范围等操作性内容交给国务院规定。这样安排的原因是新农合在筹资水平、保障范围上需要随农村经济发展和财政能力动态调整,不宜在法律中固定。需要注意的是,随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的推进,新农合已逐步并入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管理。
【法条原文】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条术语】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村居民自愿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保障制度,简称新农合。
管理办法:规范制度运行的规范性文件,包括筹资标准、补助比例、报销范围、经办程序等内容。
国务院规定: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形式作出规定,属于法律授权立法。
大病统筹:以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为主要保障对象的统筹方式,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自愿参加:农村居民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参保,区别于职工医保的强制参保。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形成的统一制度。
【关键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管理办法;国务院规定;大病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
【涉及案由】
医疗保险待遇纠纷;社会保险纠纷;行政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以框架式立法确立制度地位。法律只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的责任以及授权国务院规定管理办法,具体规则交由下位规范承载。
二、建立和完善是持续性国家义务。制度不仅要设立,还要随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保障水平,与第三条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方针相呼应。
三、授权国务院规定保证了制度的灵活性。筹资标准、财政补助标准需要逐年调整,若写入法律将导致频繁修法,授权规定更符合治理需要。
四、本条与第二十条的立法技术一致。第二十条对新农保也是先确立制度、再由国务院及地方规定具体办法,体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渐进式立法思路。
五、新农合与职工医保在强制性上存在差别。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医保,本条未使用应当参保的表述,历史上采取自愿参加原则。
六、制度整合是本条适用的现实背景。第二十二条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医疗保险领域同样推进了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的整合,形成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七、整合后适用统一的经办与监管规则。《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以随户籍迁移或者经常居住地变动按规定随同转移,《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则统一适用于包括原新农合在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八、本条的保障对象仍是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农村居民。已经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不再重复参加,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以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关于不得重复享受的规定对此予以明确。
九、本条不涉及待遇标准,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是本条在待遇层面的配套规则。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年8月16日国务院令第765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或者变动经常居住地,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以按照规定随同转移。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之间的关系转移,按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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