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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什么执行?

日期:2026年09月30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一律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法律不在条文中固定具体的报销比例、起付线和封顶线,而是统一授权国家规定,实践中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制定支付范围,省级人民政府在权限和程序内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并报备案。这样既保证全国制度的统一性,又为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作适度调整留出了空间。

【法条原文】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法条术语】
待遇标准:参保人可以享受的医疗保障水平,包括支付范围、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要素。
支付范围:可以纳入基金支付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的目录范围。
起付标准:基金开始支付前由个人先行负担的费用额度,也称起付线。
支付比例:基金在可支付费用中承担的比例,其余部分由个人负担。
最高支付限额:基金在一个年度内对单个参保人支付的上限,也称封顶线。
补充制定:省级人民政府在国家规定之外,按权限和程序细化本行政区域具体项目和标准并报备案。

【关键词】
待遇标准;国家规定;支付范围;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涉及案由】
医疗保险待遇纠纷;社会保险纠纷;行政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统一了三种医保制度的待遇依据。职工医保、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在筹资方式上各不相同,但待遇标准统一按国家规定执行,避免了多头制定带来的标准混乱。

二、本条是典型的授权性规范。法律只规定待遇标准的效力来源,把具体数值交由下位规定,属于社会保障领域常见的框架立法技术。

三、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范围,第二款规定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制定。

四、省级人民政府有补充制定权。各地可以在国家规定之外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项目和标准,但必须遵循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报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五、第二十八条的基金支付范围是本条的核心内容之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六、第三十条从反面划定了支付边界。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第三人负担、由公共卫生负担以及在境外就医的四类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七、待遇标准与基金安全必须平衡。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保障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待遇标准的确定必须以基金可持续为前提。

八、本条与第三条的方针直接关联。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待遇标准既不能过低而失去保障功能,也不能过高而危及基金安全。

九、参保人对待遇核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救济。第八十三条规定个人对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制度整合后本条仍具统摄作用。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其待遇标准同样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并纳入统一的支付范围管理。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5日国务院令第735号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范围。
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并报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5日国务院令第735号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医疗保障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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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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