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专注龙岗,更懂龙岗!
深圳龙岗律师网
阅读新闻

退休以后还需要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吗?

日期:2026年09月30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直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后再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这体现了医疗保险权利义务对应的基本原则:在职期间持续缴费积累资格,达到规定年限后免除缴费义务但保留待遇。需要注意的是,免除的是缴费义务,参保人仍须按规定办理待遇享受手续,且待遇内容按国家规定执行。

【法条原文】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法条术语】
法定退休年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并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
累计缴费:参保人在不同时段、不同统筹地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允许中断后接续。
国家规定年限: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所须达到的最低缴费年限,具体年限由国家规定。
退休后不再缴纳:达到规定年限的参保人自退休之日起免于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别于在职期间的强制缴费。
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未达年限的参保人通过继续缴费或者按规定一次性补缴等方式补足年限。
退休人员医保待遇:退休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通常在支付比例上对退休人员予以倾斜。

【关键词】
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国家规定年限;退休后不再缴费;医保待遇;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涉及案由】
医疗保险待遇纠纷;社会保险纠纷;劳动争议;行政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确立了退休人员免缴费的资格条件。免缴费不是自动的,而是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为双重前提。

二、累计缴费与第十九条养老保险的规则一致。医保缴费年限同样允许中断后累计计算,第三十二条进一步规定跨统筹地区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国家规定年限是授权性标准。法律不直接规定具体年数,由国务院或者授权部门规定,各地在权限范围内可以确定具体年限。

四、未达年限者可以继续缴费。条文使用可以,为未达年限的参保人提供了补足通道,避免因年限不足而完全丧失退休医保待遇。

五、本条与第十六条养老保险的规则结构相似。第十六条要求累计缴费满十五年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足者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两条在补足机制上相互呼应。

六、本条与第四十条工伤待遇的转换形成对照。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改享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医保则从缴费义务转为免缴费的待遇享受。

七、免缴费不等于免办理。参保人仍应按《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的规定办理待遇享受以及异地就医结算等手续,经办机构负责核定与支付。

八、退休人员待遇仍受支付范围限制。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才从基金中支付,退休人员也不例外。

九、用人单位未依法缴费导致无法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可以主张赔偿。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十、劳动者退休后与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医疗费等社会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属劳动争议。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不因职工退休而免除相应责任。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年8月16日国务院令第765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做好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0-8888-6636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福田亦有办公点)

联系律师
欢迎您咨询法律问题!
📞 拨打律师电话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