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参保人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这是医保结算的基本原则。同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在参保地以外就医时也能直接结算,不必先全额垫付再回参保地报销。因特殊情况确需手工报销的,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审核办结。
【法条原文】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法条术语】
直接结算:参保人就医时只支付个人负担部分,应由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结算,参保人无须先行垫付。
异地就医:参保人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的行为,包括转诊转院、异地安置、临时外出就医等情形。
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实现参保人跨统筹地区就医直接结算的制度安排,包括备案、联网结算与资金清算等机制。
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中不属于基金支付范围或者按比例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包括起付线以下、共付段自付与目录外自费。
手工报销:因特殊情况未能直接结算时,由参保人先行垫付后凭票据等资料向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的方式。
资金清算:参保地与就医地经办机构之间就异地结算垫付资金进行的结算与划拨。
【关键词】
直接结算;异地就医;结算制度;手工报销;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
【涉及案由】
医疗保险待遇纠纷;社会保险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行政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第一款确立了直接结算原则。基金支付部分由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直接结算,参保人不再承担全额垫付的资金压力,这是医保便民化的核心制度。
二、直接结算的适用范围是应当由基金支付的部分。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费用才从基金支付,个人负担部分仍须由参保人现场支付。
三、第二款把异地就医结算上升为行政部门法定职责。条文使用应当建立,表明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不是可选择的便利措施,而是必须建立的制度。
四、现行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分工。《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做好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
五、手工报销是例外通道且有明确时限。《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提供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六、生育医疗费用同样适用直接结算规则。《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个人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七、定点医药机构负有及时传送数据的义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全面准确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这是直接结算得以运行的技术基础。
八、经办机构应当及时结算拨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拨付医疗保障基金。
九、参保人对结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救济。第八十三条规定个人对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年8月16日国务院令第765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个人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因特殊情况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申领生育津贴,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年8月16日国务院令第765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做好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5日国务院令第735号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拨付医疗保障基金。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药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维护公民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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