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专注龙岗,更懂龙岗!
深圳龙岗律师网
阅读新闻

第三人造成的伤害,医保基金给不给报销?

日期:2026年09月30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原则上不报。法律明确把四类医疗费用排除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以及在境外就医的费用。但有一个重要例外: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而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套先排除、后垫付、再追偿的设计既防止重复补偿和基金被不当占用,也避免参保人因第三人无力赔偿而得不到救治。

【法条原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条术语】
不纳入支付范围:虽属医疗费用但依法不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排除情形,基金对该部分不具有给付义务。
第三人负担: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法定原因,医疗费依法应由侵权行为人或者其他义务人承担的赔偿范围。
公共卫生:政府向社会提供的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免疫规划等公益性卫生服务,其费用由财政保障。
先行支付:在法定责任人未支付或者无法确定时,由基金先行向参保人支付待遇的垫付机制。
追偿:基金先行支付后,依法向应当承担最终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返还的权利。
重复补偿:同一笔费用既从侵权赔偿中获偿又从基金中支付,造成参保人超额受偿的结果,制度应予避免。

【关键词】
不纳入支付范围;工伤保险基金;第三人负担;公共卫生;境外就医;先行支付;追偿

【涉及案由】
医疗保险待遇纠纷;社会保险纠纷;追偿权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行政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第一款从反面划定了基金支付边界。第二十八条规定哪些费用可以支付,本条则列举四类不得支付的情形,两者共同构成完整的支付规则。

二、第一项避免与工伤保险重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属于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责任,第三十六条与第三十八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医保基金不再重复负担。

三、第二项避免与侵权赔偿重复支付。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医疗费用依法属于侵权赔偿范围,由侵权人承担,基金不予支付,防止参保人双重受偿。

四、第三项划清社会保险与公共卫生的边界。免疫规划、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服务由财政保障,其费用本不应由参保人负担,自然也不进入医保支付。

五、第四项限定基金的地域适用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境内就医为原则,境外就医费用不在制度保障范围内。

六、第二款是保障优先的例外安排。第三人不支付包括拒不支付与无力支付,无法确定第三人包括逃逸、身份不明等情形,此时基金先行支付以保障救治不受影响。

七、先行支付不免除第三人的最终责任。基金支付后取得追偿权,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返还,第三人不得因基金已支付而免责。

八、本条与第四十二条工伤保险的规定结构一致。第四十二条规定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九、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与本条第二项的排除规则相互衔接,形成工伤、侵权、医保三条救济路径的分工。

十、参保人骗取基金支付的须承担法律责任。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相关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3-16-2-490-003,蒋某甲等诉浙江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因工死亡的,产生第三人侵权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受害人亲属有权分别起诉,既有权向侵权第三人请求民事损害赔偿,也有权向用人单位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劳动者一方因第三人侵权已经获得赔偿的,仍可就工伤保险待遇依法主张,但医疗费用等实际支出项目不得重复获利。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通过;根据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5日国务院令第735号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
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服务,对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进建议。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0-8888-6636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福田亦有办公点)

联系律师
欢迎您咨询法律问题!
📞 拨打律师电话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