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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外地工作后,原来的医保缴费年限还算数吗?

日期:2026年09月30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算数。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这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规则一致,目的都是保障劳动力流动过程中社会保险权益不中断、不归零。实践中,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城乡居民医保关系可以随户籍迁移或者经常居住地变动按规定随同转移,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告知结果或者提供查询服务。需要补缴或者年限衔接的,按国家和参保地现行规定办理。

【法条原文】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法条术语】
跨统筹地区就业:参保人从一个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到另一个统筹地区就业的情形,包括跨省、跨市流动。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参保人与经办机构之间因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而形成的登记、缴费与待遇享受关系。
随本人转移:医保关系随参保人本人迁移,而非随用人单位变动或者重新建立。
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不同时段的医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中断后接续而非重新起算。
转移接续:办理医保关系转出与转入的经办手续,包括信息传递与资金划转等环节。

【关键词】
跨统筹地区就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转移接续;经办机构

【涉及案由】
医疗保险待遇纠纷;社会保险纠纷;行政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解决医保权益的地域流动问题。医保按统筹地区管理,若无转移接续规则,跨地区就业者将不断丧失已积累的缴费年限,本条正是为打破地域壁垒而设。

二、本条与第十九条的养老保险规则完全对应。第十九条规定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本条对医保作同样规定,两项制度在流动就业保障上保持一致。

三、累计计算保障了第二十七条退休免缴费资格的形成。第二十七条要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跨地区流动的参保人正是依靠本条的累计计算才能满足该条件。

四、现行规则进一步细化了转移情形。《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关系随同转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或者变动经常居住地的,关系可以按照规定随同转移。

五、职工医保与城乡居民医保之间的关系转移另有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之间的关系转移,按照规定执行。

六、经办机构负有办结与告知义务。《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转移接续手续,并将结果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或者提供办理情况查询服务。

七、本条只解决关系与年限,不解决待遇标准的统一。待遇标准仍按第二十六条执行,各地支付范围与比例在国家规定框架内存在差异。

八、对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转移接续的可以依法救济。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个人对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九、请求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参保人与经办机构之间因待遇发放、关系接续产生的争议走行政救济路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走调解、仲裁、诉讼路径,两条路径应当区分。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年8月16日国务院令第765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或者变动经常居住地,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以按照规定随同转移。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之间的关系转移,按照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年8月16日国务院令第765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将结果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或者提供办理情况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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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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