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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工作中伤亡,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日期:2026年10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法律在保障工伤职工的同时也划出了明确边界: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也不认定为工伤。这三类排除情形的共同点在于,伤亡是职工自身故意或者重大过错直接造成的,已经脱离了"因工作原因"这一工伤的本质属性,若仍纳入工伤保障,等于让工伤保险基金为个人违法行为买单。需要注意的是,排除情形的认定必须以有权机构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不能以主观推断代替。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张存在排除情形的,应当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刑事生效裁判等权威文书;相关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提供的证据依法审查。

【法条原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条术语】
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主观心态,不包括过失犯罪。
醉酒:职工体内酒精含量达到法定标准、处于酒精作用下的状态,须以有权机构的检测结论为据。
吸毒:职工吸食或者注射毒品的行为,同样须以有权机构的检测结论或者法律文书为据。
自残:职工故意损伤自己身体造成伤害的行为,目的通常不是结束生命而是造成身体损害。
自杀:职工故意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与工作原因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排除情形:法律明文规定的、即使符合工伤认定的形式要件也不得认定为工伤的否定性条件。

【关键词】
不认定工伤;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法律文书依据;举证责任

【涉及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行政确认;社会保险纠纷;劳动争议

【深度理解】
一、本条是工伤认定的"负面清单"。即使职工所受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只要属于本条列举的情形之一,也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二、本条列举的三种典型情形均指向职工自身的故意或者重大过错。这与工伤保险"保障因工作原因遭受损害"的立法目的相呼应:不是与工作相关的风险,不应由基金分担。

三、"故意犯罪"不包括过失犯罪。职工在工作中因过失构成犯罪的,不构成排除情形,这一限定防止了排除范围的不当扩大。

四、排除情形的认定必须以有权机构的法律文书为依据。认定是否存在"本人主要责任""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

五、故意犯罪的认定以刑事司法机关的文书为依据。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六、仅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允许当事人以相反证据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但举证门槛较高。

七、相关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时的处理规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相关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不能简单以缺乏文书为由否定行政认定。

八、本条第四项留有兜底空间。除本条列举的三项外,法律、行政法规还可以规定其他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但地方性法规、规章无权增设排除情形。

九、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关系。两者内容完全一致,本条是上位法依据,条例是下位法细化,适用时应当保持一致。

十、举证不能的后果由主张排除的一方承担。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张职工存在排除情形却无法提供法定文书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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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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