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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伤发生的费用中,哪些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日期:2026年10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采取法定列举方式,共九类: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费。这个清单的划分逻辑是:与医疗救治、伤残等级和工亡直接相关的项目由基金支付,而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工成本密切相关的项目则留给用人单位。职工在主张待遇时,首先要判断争议项目落在基金支付清单还是用人单位支付清单上,这直接决定了向谁主张、走什么程序。

【法条原文】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法条术语】
工伤保险基金:依法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基金利息和依法纳入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的专项基金,专款专用。
康复费用: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
伤残辅助器具: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的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等器具。
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从基金按月领取的护理费用。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伤残补偿,一级至十级标准依次递减。
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领取的长期生活保障。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
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按月领取的抚恤待遇。

【关键词】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工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

【涉及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行政给付;社会保险纠纷;劳动争议

【深度理解】
一、本条采用封闭式列举。只有列入本条的九类费用才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基金支付范围,也不得擅自缩小。

二、医疗救治类费用由基金全额承担。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只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即由基金支付。

三、住院伙食补助与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纳入基金支付。这解决了工伤职工因转院治疗产生的额外生活成本,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四、伤残辅助器具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须经确认后按国家标准从基金支付,不是任意配置均可报销。

五、生活护理费以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为依据。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或者百分之三十。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伤残等级确定月数。一级伤残为二十七个月的本人工资,逐级递减至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由基金长期支付。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基金补足差额。

八、工亡三项待遇并列。因工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可以同时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本身也由基金支付。这一安排降低了职工主张伤残待遇的经济门槛,与本条第六项形成配套。

十、本条与第三十九条的分界是实践中的关键。基金支付与用人单位支付的划分,直接决定了待遇纠纷的被告和请求权基础,误列请求对象会导致败诉风险。

【相关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5-12-3-008-004,陈某泽诉淮安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给付抚恤金案:职工生前基于与配偶的共同意愿,通过合法医疗程序保存了冷冻胚胎,职工因工死亡后,其遗孀通过合法途径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所生的子女,属于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应当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社保经办机构以职工工亡时子女尚为体外受精卵形态、不属于供养亲属范围为由拒绝支付抚恤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3-16-2-490-003,蒋某甲等诉浙江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因工死亡的,产生第三人侵权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受害人亲属有权分别起诉,既有权向侵权第三人请求民事损害赔偿,也有权向用人单位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劳动者一方因第三人侵权已经获得赔偿的,受害人亲属起诉用人单位要求赔偿工伤保险款项时,其已获得的第三人侵权赔偿不应从用人单位应赔付的工伤保险中予以扣除。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3-16-2-490-004,薛某景诉新疆某建设公司劳动争议案: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对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其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上述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相关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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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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