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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没缴工伤保险费,职工的工伤待遇找谁要?

日期:2026年10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由用人单位支付。法律确立的规则很明确: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以保障受伤职工不至于因单位违法而陷入无钱救治的境地。但先行支付不是"免单",基金支付后取得对用人单位的追偿权:先行支付的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包括查询存款账户、申请划拨、要求提供担保乃至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财产。这条规则把"职工受伤有人管"和"违法成本不能转嫁给基金"两重目标统一起来。

【法条原文】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法条术语】
未依法缴纳: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未按时缴费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各类违法状态。
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待遇时,先行向工伤职工支付待遇的应急保障机制。
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参保情形下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自行承担全部费用。
偿还义务:用人单位向工伤保险基金归还先行支付款项的法定义务。
追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未偿还的用人单位追回先行支付款项的行为。
划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决定,通知金融机构从用人单位账户划拨款项的强制措施。

【关键词】
未依法缴纳;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偿还义务;追偿;划拨;用人单位责任

【涉及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行政给付;社会保险纠纷;劳动争议

【深度理解】
一、本条确立了未参保情形下的责任分配原则:待遇先由用人单位支付。这与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区分无关,未参保时全部项目都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未依法缴纳"包括三种状态。未参加工伤保险、参保但未按时缴纳、参保但未足额缴纳,均可能触发本条的适用。

三、先行支付是保障职工的兜底机制。用人单位不支付时,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避免职工因用人单位违法或无力支付而得不到救治和补偿。

四、先行支付后产生法定债权。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这一偿还义务自基金支付之日起产生。

五、追偿的具体路径在本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查询其存款账户、申请划拨社会保险费、要求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未足额缴纳且未提供担保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

六、违法转包分包、挂靠情形有专门的责任单位规则。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劳动者可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挂靠经营的,可请求确认被挂靠单位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

七、用人单位恶意注销不能逃避责任。用人单位为逃避工伤保险义务而恶意注销企业登记的,不改变其在存续期间与受伤害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仍应依法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八、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后的费用分担有特别规则。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补缴前已发生的费用仍由用人单位承担。

九、本条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相互印证。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十、劳动者主张此类待遇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

【相关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3-16-2-490-007,冯某诉大连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低于应当享受水平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差额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3-16-2-490-003,蒋某甲等诉浙江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因工死亡的,产生第三人侵权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受害人亲属有权分别起诉,既有权向侵权第三人请求民事损害赔偿,也有权向用人单位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劳动者一方因第三人侵权已经获得赔偿的,受害人亲属起诉用人单位要求赔偿工伤保险款项时,其已获得的第三人侵权赔偿不应从用人单位应赔付的工伤保险中予以扣除。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6-07-2-533-001,朱某平诉北京荣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挂靠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对外经营,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被挂靠单位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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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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