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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要符合哪些条件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日期:2026年10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必须同时满足三项条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三项缺一不可,分别对应"资格""原因"和"程序"三个维度。第一项考验参保历史,防止没有缴费贡献的人临时参保套取待遇;第二项区分失业原因,主动辞职者不纳入保障,只有被辞退、合同终止等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才符合;第三项强调失业登记和求职意愿,失业保险不是消极救济,而是与再就业服务挂钩的积极保障。

【法条原文】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法条术语】
缴费满一年: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达到十二个月的最低参保期限要求。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劳动合同终止、被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用人单位违法导致劳动者解除等,非劳动者主动辞职的失业情形。
失业登记:失业人员持相关证明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的失业状态登记。
求职要求:失业人员表达愿意接受职业介绍、参加培训以重新就业的主观意愿。
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按月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
失业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基金利息、财政补贴等构成的专项基金。

【关键词】
失业保险金;缴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业登记;求职要求;领取条件

【涉及案由】
失业保险待遇纠纷;行政给付;社会保险纠纷;劳动争议

【深度理解】
一、本条三项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缺少任何一项都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三项之间是"且"的关系而非"或"的关系。

二、第一项是对参保贡献的要求。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未参保或者缴费不足一年的不符合条件。

三、第二项区分失业原因。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致劳动者被迫解除等情形;劳动者主动辞职的一般不属于。

四、第三项是程序性要求。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二者须同时具备:仅有失业登记而无求职意愿,或者仅有求职意愿而未办理登记,均不符合。

五、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手续,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算。

六、领取期间可以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死亡后遗属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

七、用人单位未参保导致不能领取的可以索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八、骗取失业保险待遇要承担法律责任。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而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九、本条与《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内容一致。两者均规定缴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三项条件,适用时应当保持一致。

十、三项条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各有侧重。缴费记录由经办机构掌握,失业原因一般由用人单位举证,失业登记和求职要求由失业人员的登记行为证明。

【相关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4-07-2-186-001,刘某诉北京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致使劳动者不满足年终奖发放条件,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其他不应享有年终奖情形的,应认定劳动者满足年终奖发放条件。该案关联索引明确包括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涉及违法解除与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衔接。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4-16-2-490-001,赵某诉大庆某公司劳动争议案:民事再审案件应当全面审查,包括对未申诉一方当事人的抗辩意见依法予以审查,防止仅针对申诉请求审查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该案涉及失业保险金及劳动关系终止后各项待遇的综合认定。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6-07-2-533-001,朱某平诉北京荣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相关法律法规】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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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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