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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标准由谁确定,有没有最低保障线?

日期:2026年10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法律只设一条硬底线: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这种"省级定标、法律保底"的模式兼顾了地区差异与基本生存保障:东部与西部、城市与农村的生活成本差异巨大,统一标准既不现实也不公平,因此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在统筹考虑当地工资水平、生活成本和基金承受能力后确定具体数额;但同时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兜底,确保失业保险金至少能够维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存,不至于出现"领了失业保险金仍不够吃饭"的情况。

【法条原文】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法条术语】
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具体数额,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地方政府为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确定的最低救助线,是本条的法定下限。
省级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而非市县或者国家统一确定的定标权限配置。
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补足:失业保险金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应当调整至该标准以上的要求。
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基本生活的核心功能。
动态调整: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和基金状况适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机制。

【关键词】
失业保险金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法定下限;基本生活;动态调整

【涉及案由】
失业保险待遇纠纷;行政给付;社会保险纠纷;劳动争议

【深度理解】
一、本条采用"授权确定加法定下限"的立法技术。具体标准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同时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为不可突破的下限。

二、定标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市县人民政府无权自行确定,避免同一省份内标准碎片化。

三、下限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非最低工资标准。这一点与《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表述相衔接,条例要求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

四、法律只设下限不设上限。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在不低于下限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水平,但一般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下限是强制性规定。失业保险金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当调整至该标准以上,任何地区不得以基金承受困难为由突破。

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身有法定含义。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七、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月发放。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批准其享受待遇,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

八、失业保险金由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九、本条与第四十八条共同构成失业期间的生活保障网。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待遇,解决了医疗保障问题;本条解决基本生活费用问题。

十、标准调整应当随经济社会发展同步。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工平均工资、物价水平和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标准,确保保障水平不因通胀而实质下降。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9月28日国务院令第271号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9月28日国务院令第271号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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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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