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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医疗保险费由谁缴?

日期:2026年10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这是失业保险与医疗保险之间一项重要的制度衔接: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需要掏钱。这样安排的意义在于,失业恰恰是最需要医疗保障却又最没有支付能力的时期,如果要求失业人员自行缴费,很可能出现断保,一旦生病将陷入"失业加疾病"的双重困境。由基金代缴,既维持了医保关系的连续性,也避免了失业人员因缴费中断而丧失待遇。

【法条原文】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法条术语】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依法办理失业登记后,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整个待遇享受期。
基金代缴:失业人员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而非个人缴纳的缴费方式。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因病就医时按规定从医保基金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待遇。
医保关系连续:参保人在失业状态下医疗保险关系不中断、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的状态。
个人不缴纳:法律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缴费义务的明确排除。

【关键词】
失业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代缴;个人不缴纳;待遇享受;医保关系连续

【涉及案由】
失业保险待遇纠纷;医疗保险待遇纠纷;行政给付;社会保险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解决了失业期间的医疗保障空档问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因失业而中断。

二、参保的类型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而非城乡居民医保。失业人员此前参加的是职工医保,失业期间继续以职工身份参保,保障水平不降低。

三、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而非个人承担。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本条同时覆盖了原本由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职工医保通常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失业期间这两部分均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

五、本条与第四十七条共同构成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第四十七条保障基本生活费用,本条保障基本医疗需求。

六、与缴费年限的连续性相关。失业期间由基金代缴,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不因失业而出现断缴记录,避免影响退休后医保待遇。

七、失业保险基金因此增加了一项法定支出。《失业保险条例》第十条将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列举为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本条实施后职工医保费成为新的支出项目。

八、本条不适用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之外的时段。失业登记前或者领取期满后仍未就业的,需要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参加职工医保或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九、出现第五十一条情形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医保代缴同时停止。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形出现后,由新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继续参保。

十、与第三十条医保基金支付范围规则互不冲突。失业人员享受的医保待遇,同样适用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不纳入支付范围以及先行支付等一般规则。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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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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