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专注龙岗,更懂龙岗!
深圳龙岗律师网
阅读新闻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遗属能领什么?

日期:2026年10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标准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执行。本条同时确立了一项重要的"择一领取"规则:如果同一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中多项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不能重复领取。这条规则避免了同一事故在多个社会保险险种中重复给付,维护了基金的公平使用。需要说明的是,抚恤金与丧葬补助金性质不同,前者是对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的长期生活补助,后者是对丧葬支出的补偿。

【法条原文】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法条术语】
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为补偿死者丧葬支出而一次性支付给遗属的补助费用。
抚恤金:向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支付的生活补助费用。
遗属:死亡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依靠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
参照在职职工规定:遗属待遇的标准按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相关规定执行,而非另行制定标准。
择一领取:同时符合多项丧葬补助金领取条件时,遗属只能选择其中一项的规则。
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本条两项待遇的资金来源,不由用人单位承担。

【关键词】
丧葬补助金;抚恤金;遗属;择一领取;失业保险基金;在职职工标准;死亡待遇

【涉及案由】
失业保险待遇纠纷;行政给付;社会保险纠纷;劳动争议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适用前提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失业登记前或者领取期满后死亡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二、待遇项目为两项: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两项性质不同,前者针对丧葬支出,后者针对遗属生活,可以同时领取。

三、标准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法律不直接规定具体数额,而是参照适用,保证失业人员与在职职工在死亡待遇上的平等待遇。

四、资金来源是失业保险基金。本条两项待遇全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原用人单位不承担支付义务。

五、择一领取规则是本条的核心限制。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项。

六、择一领取仅适用于丧葬补助金。从条文表述看,限制的是"丧葬补助金"的重复领取,不包括抚恤金和工亡补助金等其他项目。

七、与基本养老保险第十七条的遗属待遇相呼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与本条形成险种间的衔接。

八、与工伤保险第三十八条第八项的工亡待遇相区分。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领取的是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标准与失业死亡待遇不同。

九、供养亲属范围的认定可以参照工伤保险规则。谁是适格的遗属、是否属于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实践中参照工伤保险供养亲属的相关规定认定。

十、骗取遗属待遇要承担法律责任。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相关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5-12-3-008-004,陈某泽诉淮安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给付抚恤金案:职工生前基于与配偶的共同意愿,通过合法医疗程序保存了冷冻胚胎,职工因工死亡后,其遗孀通过合法途径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所生的子女,属于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应当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社保经办机构以职工工亡时子女尚为体外受精卵形态、不属于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为由拒绝支付抚恤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案对遗属范围的实质认定具有参考价值。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3-16-2-490-003,蒋某甲等诉浙江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因工死亡的,产生第三人侵权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受害人亲属有权分别起诉,既有权向侵权第三人请求民事损害赔偿,也有权向用人单位请求工伤保险赔偿。该案涉及因工死亡情形下丧葬补助金与抚恤金的给付规则。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0-8888-6636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福田亦有办公点)

联系律师
欢迎您咨询法律问题!
📞 拨打律师电话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