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职责。所谓统一征收,是指同一统筹地区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一个机构集中征收,不再按险种分散征收,目的是降低征缴成本、减少多头征缴给用人单位带来的负担。至于具体由税务机关征收还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法律授权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各地做法并不完全一致。理解本条应把握:统一征收是原则方向,征收主体的具体确定属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
【法条原文】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条术语】
统一征收:同一统筹地区内各项社会保险费由一个征收机构集中、统一征收的制度安排。
征收机构:依法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可以是税务机关,也可以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实施步骤:分阶段推进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的时间安排。
具体办法:关于征收范围、征收程序、征缴衔接等事项的操作性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加强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地方人民政府。
费基费率: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关键词】
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征收机构;实施步骤;具体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税务机关征收
【涉及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劳动争议
【深度理解】
一、本条确立了两项内容: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征收保障职责,二是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的原则。前者是组织保障条款,后者是制度方向条款。
二、统一征收针对的是"分散征收"的旧格局。过去五项社会保险费可能分别由不同机构、按不同流程征收,用人单位需要多头对接,统一征收旨在改变这一状况。
三、统一征收不改变各险种的基金独立性。社会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基金按照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统一征收只是征收环节的整合,不涉及基金混同。
四、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法律只确立原则,具体推进节奏和操作规则授权国务院以行政法规或者文件形式确定,地方不得自行改变统一征收的基本方向。
五、征收主体的具体确定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六、征收机构之间负有信息传递义务。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税务机关也应当及时向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
七、本条与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构成征收环节的完整链条。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的申报缴纳义务,第六十一条规定征收机构的征收和告知义务,本条则规定征收工作的组织保障和体制安排。
八、征收不力的追责渠道明确。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九、统一征收与"不得减免"规则并行。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数额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征收环节的统一不意味着费额可以协商。
十、拒不缴纳的可以依法强制征缴。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相关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3-16-2-490-007,冯某诉大连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降低的,应当赔偿劳动者因此遭受的差额损失。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6-07-2-533-001,朱某平诉北京荣某保安服务公司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劳动者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六条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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