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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能否缓缴或者减免?

日期:2026年10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还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这套规则的核心有三点:一是申报主体和缴纳主体都是用人单位,职工不直接与征收机构发生关系;二是"按时足额"是原则,缓缴、减免属于法定事由下的例外;三是代扣代缴与明细告知是用人单位的两项伴随义务。灵活就业人员不适用这套规则,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法条原文】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法条术语】
自行申报:用人单位主动向征收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是缴费程序的第一环节。
按时足额: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核定的数额全额缴纳,不延期、不欠额。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是缓缴、减免的法定事由之一。
法定事由: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可以缓缴、减免的具体情形。
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扣除其应缴部分并代为缴纳的法定义务。
明细告知:用人单位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义务。
直接缴纳:灵活就业人员不经用人单位、直接向征收机构缴费的方式。

【关键词】
自行申报;按时足额;不得缓缴减免;代扣代缴;明细告知;灵活就业人员;法定事由

【涉及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劳动争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

【深度理解】
一、申报与缴纳的义务主体都是用人单位。职工个人不直接向征收机构申报或者缴纳,用人单位依法履行申报、代扣代缴和缴纳三项义务,职工只在灵活就业情形下才直接缴费。

二、"按时足额"是刚性要求。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

三、缓缴、减免以"法定事由"为限。条文明确将例外限于"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用人单位经营困难、资金紧张等商业风险不属于法定事由,不得自行决定缓缴或者少缴。

四、代扣代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非可选安排。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不得与职工约定由职工自行缴纳,也不得扣而不缴。

五、明细告知义务按月履行。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这一义务与《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免费提供查询核对服务相互衔接,是职工知情权的制度保障。

六、申报是核定费额的前提。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不按规定申报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

七、灵活就业人员适用不同的缴费路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存在代扣代缴问题。

八、缴费基数与工资总额挂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压低基数。

九、未按时足额缴纳的后果层层递进。由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十、弃保约定无效并可成为解除事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劳动者据此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相关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6-07-2-533-001,朱某平诉北京荣某保安服务公司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3-16-2-490-007,冯某诉大连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降低的,应当赔偿劳动者因此遭受的差额损失。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4-07-2-490-003,费某诉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劳动争议案: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代缴社会保险骗取待遇的,应当给予否定性评价;人民法院可以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追回被骗取的社会保险金,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7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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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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