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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有哪些法定职责?

日期:2026年10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两项法定职责:一是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二是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前一项是对征收机构自身的履职要求,即征收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必须足额征收到位,不得随意减免或者放任欠缴;后一项是面向缴费主体的告知义务,与《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赋予个人的查询监督权、第六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明细告知义务共同构成缴费信息透明的三重保障。

【法条原文】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法条术语】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可以是税务机关,也可以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依法征收:征收主体、征收依据、征收程序均须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不得法外设费或者擅自减免。
按时征收: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征收,不得无故拖延。
足额征收:按照核定数额全额征收到位,不得协商少收。
定期告知:按一定周期将缴费情况通知用人单位和个人,是持续性义务而非一次性义务。
缴费情况: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比例、金额、期间等记录信息。

【关键词】
征收机构;依法征收;按时足额;定期告知;缴费情况;查询核对;信息透明

【涉及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劳动争议

【深度理解】
一、本条是征收机构的行为规范条款。与第六十条规范用人单位不同,本条规范的对象是征收机构,明确了其应当做什么,属于职权法定原则在征收环节的具体化。

二、"依法"是征收权行使的前提。征收机构的征收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包括征收主体合法、征收项目合法、征收程序合法,不得在法律之外创设征收事项。

三、"按时足额"既是要求也是约束。征收机构应当主动、及时、足额完成征收,对发现的欠缴应当依法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不得放任欠缴状态长期存续。

四、告知义务面向双方主体。征收机构应当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既告知单位也告知个人,个人的知情权不因单位已经获知而被替代。

五、本条与第四条的查询监督权相互衔接。个人依法享有查询缴费记录、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的权利,征收机构的定期告知是这一权利得以实现的制度基础。

六、与用人单位的明细告知义务分工不同。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属于用人单位层面的告知;本条规定的是征收机构层面的告知,两者并行不悖、互为补充。

七、经办机构另行提供免费查询核对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核对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进一步降低了个人获取信息的成本。

八、征收信息系统应当及时、完整、准确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并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九、征收机构不作为有救济渠道。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信息保护义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3-16-2-490-007,冯某诉大连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降低的,应当赔偿劳动者因此遭受的差额损失。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6-07-2-533-001,朱某平诉北京荣某保安服务公司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劳动者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九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年8月16日国务院令第765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核对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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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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