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的,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数额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未足额缴纳且未提供担保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这套措施呈现"责令—查询—划拨—担保—司法强制执行"的递进结构,力度逐级加大,但每一项都有明确的适用条件和决定主体。
【法条原文】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法条术语】
责令限期缴纳:征收机构命令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或者补足欠费的第一顺位措施。
查询存款账户:征收机构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信息的调查措施。
划拨:经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决定,由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将用人单位账户资金直接划入社会保险基金的执行措施。
担保:用人单位账户余额不足时,提供的保障未来缴费的财产或者信用担保。
延期缴费协议:征收机构与提供担保的用人单位签订的允许延期缴纳的协议。
扣押、查封、拍卖:经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措施,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抵缴:以拍卖所得款项冲抵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关键词】
责令限期缴纳;查询存款账户;划拨社会保险费;提供担保;延期缴费协议;查封拍卖;抵缴
【涉及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劳动争议;申请强制执行
【深度理解】
一、强制措施呈现明显的递进结构。从责令限期缴纳,到查询账户、划拨,再到要求提供担保,最后到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措施强度逐级提升,前面的措施能够实现目的时不应直接跳到后面的措施。
二、责令限期缴纳是必经的第一顺位措施。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首先由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只有在"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时才启动后续措施。
三、查询账户与划拨是两个不同的行为。查询是调查手段,划拨是执行手段;划拨必须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征收机构自身无权直接决定划拨,只能"申请"作出决定。
四、划拨的执行主体是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决定后,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银行负有协助执行义务。
五、账户余额不足时转向担保路径。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数额的,征收机构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为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留出缓冲空间。
六、未提供担保的可以启动司法强制执行。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且未提供担保的,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这里需要特别注意,扣押、查封、拍卖的决定权在人民法院,征收机构只能申请。
七、财产价值应当与欠缴数额相当。可以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的是"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财产",法律明确禁止超标的查封、拍卖。
八、滞纳金与罚款并行适用。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两者性质不同,可以并用。
九、破产企业的欠缴期间有明确批复。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的,欠缴的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当缴纳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这为破产程序中社保债权的计算提供了确定时点。
十、对征收行为不服有救济渠道。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拒不缴纳的,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相关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3-16-2-490-007,冯某诉大连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降低的,应当赔偿劳动者因此遭受的差额损失。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6-07-2-533-001,朱某平诉北京荣某保安服务公司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劳动者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问题的批复》(1996年11月22日,法复〔1996〕17号) 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的,欠缴的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当缴纳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六条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年8月16日国务院令第765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用人单位、个人、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依法应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