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五项。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并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在统筹层次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法条原文】
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法条术语】
社会保险基金:依法筹集、专项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资金,由五项险种基金构成。
分别建账: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设立会计账簿,不得混同。
分账核算:各项基金单独进行会计核算,分别反映收支和结余。
合并建账及核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设立账簿并统一核算的特别安排。
专款专用:基金只能用于法定的社会保险支出,不得改变用途。
侵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基金据为己有。
挪用:改变基金用途、将基金用于法定支出范围以外的事项。
全国统筹/省级统筹:在相应行政区域范围内统一基金收支和管理的统筹层次。
【关键词】
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挪用;全国统筹;省级统筹;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涉及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行政诉讼
【深度理解】
一、基金由五项险种基金构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有独立来源和支付范围,共同构成社会保险基金。
二、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是基本原则。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基金均按照险种分别建账,不得互相调剂或者混同使用。
三、医保与生育合并建账是制度性例外。这一例外源于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在医疗服务、费用结算上的高度关联,合并建账有利于提高经办效率,但两项待遇的支付范围仍然分别确定。
四、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会计核算、对账,保证基金记录真实、完整、可比。
五、专款专用是基金管理的底线规则。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同样不得被侵占、挪用或者违规投资运营。
六、社保基金在刑事法上属于"特定款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可以认定为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解释中规定的"特定款物",贪污、挪用此类基金的行为在定罪量刑上有特别评价。
七、侵占挪用的行政责任明确。违反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八、统筹层次逐步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统筹层次提高有助于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
九、基金不计征税、费。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单独核算,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社会保险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4-07-2-490-003,费某诉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劳动争议案: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代缴社会保险骗取待遇的,应当给予否定性评价;人民法院可以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追回被骗取的社会保险金,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3-16-2-490-007,冯某诉大连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降低的,应当赔偿劳动者因此遭受的差额损失。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2017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七次会议通过,高检发释字〔2017〕1号,自2017年8月7日起施行) 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特定款物"。
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中的"特定款物"的范围有所不同,实践中应注意区分,依法适用。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12月26日修正)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四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单独核算。
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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