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这两句话确立了基金的平衡机制和政府的兜底责任:平衡的主要工具是预算,而不是事后补窟窿;政府补贴只有在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才启动,属于兜底性、补充性的财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政府补贴是"给予补贴"而非"全额兜底",不意味着基金支付风险完全转移给财政,也不意味着基金可以被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后一方向是法律明确禁止的。
【法条原文】
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法条术语】
收支平衡:一定时期内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与支出大体相等、略有结余的财务状态。
预算:经法定程序编制、审核和批准的基金收支计划,是实现收支平衡的基本工具。
支付不足:基金收入不足以支付当期依法应当支付的社会保险待遇的状态。
政府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基金支付不足时给予的财政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险基金补贴责任的地方人民政府。
兜底责任:政府在基金自我平衡能力不足时承担的补充性财政责任。
【关键词】
收支平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付不足;政府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兜底责任;财政补助
【涉及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深度理解】
一、实现收支平衡的基本工具是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二、平衡是"通过预算"实现的,不是事后调剂。这一表述强调事前计划,即通过科学编制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使收支相抵,而不是在出现缺口后再临时筹措。
三、政府补贴的触发条件是"出现支付不足"。只有在基金确实出现支付不足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负有给予补贴的职责,基金尚有结余时不产生补贴义务。
四、补贴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律将补贴责任配置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实行省级统筹、市级经办的管理体制相适应。
五、补贴是补充性责任而非全额兜底。法律用语是"给予补贴",补贴的数额、方式和程序由人民政府依法确定,不能被理解为财政对基金支付义务承担无限责任。
六、本条与基金禁止用途条款方向相反、界限分明。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但政府预算可以补贴社会保险基金,资金只能单向流动,不得反过来用基金填补财政缺口。
七、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保持完整、独立并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后三本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八、预算草案的编制有明确分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编制下一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基金收入预算草案由经办机构会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具体编制。
九、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十、财政与审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共同保障基金安全。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合并编制外,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五条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年8月16日国务院令第765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编制下一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汇总。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具体编制。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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