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合并编制外,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理解本条要抓住两个维度:一是"按统筹层次设立",即预算层级与基金统筹层次对应,不按行政级别层层设立;二是"按项目分别编制",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各编一本,只有医保与生育因合并建账而合并编制。这一安排与第六十四条"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的规则完全一致,预算编制是账务核算在预算环节的延伸。
【法条原文】
第六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合并编制外,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法条术语】
统筹层次: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管理的区域层级,如省级统筹、市级统筹。
设立预算:为社会保险基金单独编制并设立预算,是基金财务管理的基础环节。
合并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合并编制一本预算的特别安排。
分别编制: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预算,各项基金预算相互独立。
社会保险项目: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项目。
预算草案: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基金收支计划方案。
【关键词】
统筹层次;设立预算;合并编制;分别编制;社会保险项目;预算草案;分账核算
【涉及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深度理解】
一、预算按统筹层次设立,不按行政级别层层设立。这意味着在实行省级统筹的地区,基金预算在省级层面设立,而非省、市、县各设一本,避免了预算层级与基金统筹层级脱节。
二、按项目分别编制是原则,合并编制是例外。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合并编制外,其他各项基金预算均按项目分别编制,与第六十四条"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一脉相承。
三、医保与生育合并编制源于两项制度的经办整合。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在医疗服务、费用结算上高度关联,合并编制预算与合并建账核算是同一制度安排在两个环节的一致体现。
四、预算编制应当做到收支平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五、预算保持完整、独立并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后三本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六、编制主体与审核程序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编制下一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基金收入预算草案由经办机构会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具体编制。
七、预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本条只解决"怎么编"的问题,第六十七条另行解决"怎么批"的问题,两条分工清晰。
八、预算批准后应当依法公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
九、基金预算的独立性排斥混用。按项目分别编制的预算不得相互调剂,各项基金只能用于本项目的法定支出;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
十、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五条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年8月16日国务院令第765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编制下一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汇总。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具体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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