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本条是一条引致性规范,本身不规定具体程序,而是把程序问题指向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按现行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编制下一年度基金预算草案,报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再依照预算法和国务院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决算草案的程序同理。理解本条的关键是:它确立了"法定程序优先"原则,基金预决算不得由部门自行决定。
【法条原文】
第六十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法条术语】
预算草案:未经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年度收支计划方案。
决算草案:年度终了后反映基金预算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草案。
编制:由法定主体拟订预决算草案的行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由经办机构具体编制。
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草案进行审查汇总的环节。
批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审查并批准预决算的环节。
引致性规范:本身不规定具体内容、而指向其他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法律条文。
【关键词】
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编制;审核;批准;法定程序;引致性规范;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涉及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深度理解】
一、本条是引致性规范而非操作性规范。它没有逐项规定谁来编、谁来审、谁来批,而是统一指向法律和国务院规定,这样处理使基金预决算程序能够随预算制度改革同步调整,避免法律频繁修改。
二、编制环节由经办机构主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编制下一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基金收入预算草案由经办机构会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具体编制。
三、审核环节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经办工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经办工作,两者按职责分别审核。
四、批准环节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
五、本条与第六十六条分工明确。第六十六条解决预算"按什么层次和口径编制"的实体问题,本条解决预决算草案"走什么程序"的程序问题,两条共同构成基金预算管理的完整规则。
六、基金预决算的独立性受法律保障。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并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不得与其他预算混同,也不得被其他预算挤占。
七、预决算公开是法定要求。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并对重要事项作出说明,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八、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实施监督。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相关工作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九、违反预决算程序的应当依法追责。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基金预算应保持收支平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合并编制外,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年8月16日国务院令第765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编制下一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汇总。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具体编制。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年8月16日国务院令第765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用于接受财政专户拨入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项、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基金等。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年8月16日国务院令第765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
(二)社会保险登记、待遇支付等经办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
(四)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和服务协议履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相关工作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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