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所谓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专门存放社会保险基金的账户。基金不存放在经办机构自有账户,也不与其他财政资金混同存放,这是实现"收支两条线"和"专款专用"的物理基础。与此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设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专门用于接受财政专户拨入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项、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和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基金,形成"财政专户管存放、支出户管拨付"的分工格局。
【法条原文】
第六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条术语】
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专门存放社会保险基金的账户。
收支两条线:基金收入与支出分设账户、分别管理,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专户拨付的管理制度。
支出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用于接受财政专户拨入基金并支付待遇款项的账户。
上解:下级经办机构将基金划转上级经办机构的行为。
下拨:上级经办机构将基金划转下级经办机构的行为。
国有商业银行:依法设立的国家控股商业银行,是财政专户的开户银行范围。
【关键词】
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支出户;上解;下拨;国有商业银行;国务院规定
【涉及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深度理解】
一、财政专户是基金存放的法定位置。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专户,不得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有账户,也不得存入其他非法定账户。
二、开户银行限定为国有商业银行。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这一限定降低了基金存放的信用风险。
三、具体管理办法授权国务院规定。本条只确立"存入财政专户"的原则,账户开设、资金拨付、利息归属、对账等具体事项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四、财政专户制度是收支两条线的物理载体。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与支出分设账户、分别管理,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五、经办机构另设支出户办理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用于接受财政专户拨入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项、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基金等,支出户不用于存放收入。
六、本条与专款专用条款相互支撑。基金存入独立财政专户,从物理上隔离了基金与其他财政资金,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核查性。
七、基金不计征税、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单独核算,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其产生的利息等收益应当并入基金。
八、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核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会计核算、对账,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九、基金存放安全受多重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经办机构的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监督。
十、侵占挪用基金将承担行政乃至刑事责任。违反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责令追回、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四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单独核算。
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年8月16日国务院令第765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用于接受财政专户拨入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项、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基金等。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年8月16日国务院令第765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会计核算、对账。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年8月16日国务院令第765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
(二)社会保险登记、待遇支付等经办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
(四)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和服务协议履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相关工作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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