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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什么,由谁负责管理运营?

日期:2026年10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同时,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其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需要特别区分的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的战略储备基金,与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五项社会保险基金并非同一事物。

【法条原文】
第七十一条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法条术语】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国家设立的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中央财政预算拨款:由中央财政通过预算安排拨付的资金,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
补充、调剂:在全国社会保障层面进行总量补充和地区、时段间余缺调剂的功能定位。
管理运营机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保证安全:管理运营应当审慎、稳健,安全性优先于收益性。
战略储备基金:为应对未来老龄化高峰而预先积累、不用于当期常规支付的后备资金。

【关键词】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中央财政预算拨款;补充调剂;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保值增值;定期公布;监督

【涉及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深度理解】
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与社会保险基金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资金。社会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形成,用于当期待遇支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等形成,属于国家战略储备,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二、资金来源以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为主。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

三、功能定位是"补充、调剂"而非日常支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不承担当期常规待遇支付职能。

四、管理运营主体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会负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应当审慎、稳健管理运营,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投资运营。

五、投资运营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理事会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种类及其比例幅度内合理配置资产。

六、基金规模由国务院确定和调整。国家根据人口老龄化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和调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由国务院确定。

七、定期公布是法定公开义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基金情况的义务并行,构成两层次的公开体系。

八、监督主体是三方。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形成财政、行政、审计三位一体的监督格局。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违规投资运营。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违规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十、基金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理事会应当与聘任的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分别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2016年3月10日国务院令第667号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2016年3月10日国务院令第667号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2016年3月10日国务院令第667号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国家根据人口老龄化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和调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由国务院确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2016年3月10日国务院令第667号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拟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2016年3月10日国务院令第667号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审慎、稳健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在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种类及其比例幅度内合理配置资产。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2016年3月10日国务院令第667号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违规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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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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