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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哪些制度,负有何种支付义务?

日期:2026年10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两项核心义务:一是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形成内部控制体系;二是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前者是机构治理层面的组织义务,后者是面向待遇享受人的给付义务。两项义务指向不同:内控制度解决"钱怎么管得住",按时足额支付解决"待遇给得到位"。经办机构未依法支付待遇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条原文】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法条术语】
业务管理制度: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核定、待遇支付等业务环节的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基金会计核算、对账、拨付和账户管理的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基金安全、信息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的制度。
风险管理制度:识别、评估、预警和处置社会保险经办风险的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经办机构为实现控制目标而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按时足额支付:在法定期限内按法定标准全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不拖延、不克扣。
社会保险待遇:参保人依法享受的养老金、医疗费用报销、工伤待遇、失业保险金、生育保险待遇等。

【关键词】
内控制度;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风险管理;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涉及案由】
社会保险待遇纠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劳动争议

【深度理解】
一、本条第一款是组织治理义务。要求经办机构建立覆盖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四个方面的制度体系,属于事前防范性质的义务。

二、第二款是给付义务。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这是参保人权利得以实现的关键环节,属于事中实现性质的义务。

三、内控制度应当定期检查评估并整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四、"按时"对应法定的办理时限。经办机构办理各项业务有明确时限,如生育津贴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手工报销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领取养老金申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五、"足额"对应法定的待遇标准。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全额支付,不得自行降低标准、增设条件或者要求参保人放弃部分待遇。

六、核算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会计核算、对账,保证待遇支付有准确的账务基础。

七、经办机构还应当核查相关事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查社会保险登记和待遇享受等情况、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和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及标准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多享受待遇的应当依法处理。个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签订还款协议分期退回,也可以从其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

九、请求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应当通过行政渠道解决;这与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未参保损失属于劳动争议,是两条不同的救济路径。

十、不依法支付待遇可以依法救济。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5-07-2-187-001,靖某霞诉太原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纠纷案: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视为其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产假工资。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为产假期间工资的替代,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发放。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3-16-2-490-007,冯某诉大连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降低的,应当赔偿劳动者因此遭受的差额损失。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年8月16日国务院令第765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年8月16日国务院令第765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会计核算、对账。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年8月16日国务院令第765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社会保险登记和待遇享受等情况;
(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年8月16日国务院令第765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个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签订还款协议分期退回,也可以从其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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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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