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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怎么才能当证据用?

日期:2026年10月03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问题引入】
"我聊天记录里有他承认借钱的话,截个图给法院行不行?"很多人败诉,恰恰败在这里——截图提交了,法官却说无法确认真实性。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是法定证据种类,但"是证据"和"能被采信"之间还有一段距离。这段距离怎么走,法律有明确规定。

【法条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6条(2023-09-01修正,现行有效):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2022-04-01修正,现行有效):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9条(2021-01-01施行,现行有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2020-12-29修正,现行有效):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深度理解】
第一,先确认地位:聊天记录是法定证据。《民事诉讼法》第66条把"电子数据"单列为第五项证据;民诉法解释第116条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包括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影像也适用电子数据规则。所以微信聊天记录、转账电子回单、语音,都在法定证据范围内,不是"证据效力低"的东西。

第二,注意第66条最后一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一句是实务关键——截图之所以常被质疑,是因为截图可以被编辑、无法证明对话双方身份、也无法证明上下文完整。

第三,把三件事做实,聊天记录的证明力就上来了。一是身份对应:要能证明该微信账号属于对方本人,可通过微信号绑定手机号、转账页面显示的实名信息、对方在聊天中自认身份、或申请法院向平台调取注册信息来锁定。二是完整连贯:不要只截取有利的几句,应提供完整对话并保留前后语境,断章取义的截图极易被对方击破。三是原始载体:庭审时携带原手机当庭演示、出示原始记录,比只交打印件或图片的证明力强得多。

第四,转账记录要与聊天记录"对得上"。民间借贷案件里,转账凭证证明"钱已支付",聊天记录证明"这笔钱是借款、由谁借、约定何时还"。依民间借贷规定第16条,仅凭转账凭证起诉时举证责任会来回转移,而一句对方承认欠款的聊天内容,往往就是决定借贷关系成立与否的关键。所以两者最好成对保存:转账当日的对话、金额确认、还款承诺。

第五,注意时效与取证时机。聊天记录可能因换手机、清理缓存、对方撤回或删除而灭失,越早固定越好。涉及重大金额时,可考虑公证或司法鉴定方式固定电子数据。

【相关案例】
【示例】甲起诉乙返还借款 15 万元,提交了微信转账电子回单及聊天记录截图。乙抗辩微信昵称并非其本人,且截图经剪辑。甲当庭用原手机登录微信演示完整对话,并出示转账页面显示的实名信息与乙的手机号一致;法院结合该实名信息与完整语境认定对话双方身份与借款事实,判令乙还款。假如甲仅提交几张孤立截图、且无法证明账号归属,则依民事诉讼法第66条"查证属实"的要求,该证据很可能不被采信。(本示例为说明性虚构情形,非真实案件)

【律师提醒】
1. 明确聊天记录与转账记录都属于法定证据(民事诉讼法第66条、民诉法解释第116条),不要自行降级为"没用"。
2. 提交前先解决账号身份对应问题:实名信息、绑定手机号、对方自认身份,任一条都能帮上忙。
3. 保留完整对话与原始载体,庭审尽量当庭演示,避免只交截取片段。
4. 转账凭证与聊天内容成对保存,形成"付款+借款合意+还款承诺"的完整证据链。
5. 及时固定,防止对方撤回或删除;金额重大时可考虑公证固定电子数据。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本文由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团队整理,首发于深圳龙岗律师网。更多法律问答,详见法律学习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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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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