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取得社会保险工作所需数据有三条法定渠道:业务经办、统计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此负有及时、如实提供的义务。取得数据之后,经办机构对单位一侧和个人一侧分别承担记录义务: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保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同时完整、准确地记录个人缴费、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并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与之相对,用人单位和个人享有免费查询、核对自己缴费和享受待遇记录,以及要求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的权利。
【法条原文】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法条术语】
业务经办:经办机构在办理登记、申报、核定、支付、转移接续等具体业务过程中形成和取得的数据。
统计:通过定期报表、数据汇总等方式取得的社会保险运行数据。
调查:通过专项核查、实地了解等方式取得的数据。
用人单位档案:经办机构为用人单位建立的、记载其参保人员与缴费数据的档案。
原始凭证:登记、申报环节形成的原始材料,是核定缴费的初始依据。
会计凭证:支付、结算环节形成的会计凭证,是待遇支付的账务依据。
个人权益记录:记载个人缴费、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个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个人权益记录单:经办机构定期向本人寄送的、载明个人权益记录情况的书面凭证。
查询核对:用人单位和个人免费查询、核对自身缴费记录与待遇记录的权利。
社会保险咨询:经办机构应当提供的政策解答、业务指引等服务。
【关键词】
社会保险数据;用人单位档案;原始凭证;会计凭证;个人权益记录;个人权益记录单;查询核对;社会保险咨询
【涉及案由】
社会保险待遇纠纷;劳动争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深度理解】
一、第一款确立的是"三方配合"的数据取得机制。经办机构自身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三种途径获取数据;在这三种途径中,有关单位和个人负有及时、如实提供的配合义务。这不是道德倡导,而是可强制执行的法定义务,违反者可能构成谎报、瞒报。
二、第二款是单位一侧的记录与凭证保管义务。三个层次依次递进:先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再"完整、准确"地记录参保人员和缴费数据,最后"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档案解决主体识别问题,数据解决缴费基数与人数问题,凭证解决日后核查的举证问题。
三、第三款是个人一侧的记录义务与主动告知义务。记录范围包括三项:个人缴费、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这一款还额外附加了"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的主动作为义务,不待个人申请即应履行。
四、第四款是查询权与咨询服务请求权。查询、核对的范围既包括缴费记录,也包括享受待遇记录;咨询服务属于附随性服务。两处"免费"是本条的刚性要求,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费。
五、记录质量直接决定待遇核算的准确性。养老金计发、医保报销比例、工伤待遇核定、失业金领取月数,都以本条所要求的缴费记录和个人权益记录为事实基础。记录缺失或者错误,最终都会转化为待遇争议。
六、本条与《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十一条形成衔接。后者把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记录的信息具体化为五类:社会保险登记情况、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情况、个人账户情况以及与经办相关的其他情况,是对本条"记录"义务的细化。
七、用人单位未依法缴费时,本条所要求的记录是关键的证据来源。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劳动者待遇降低的,应当赔偿差额损失,而缴费基数是否足额,正需要依靠本条第二款所要求完整、准确记录并妥善保管的缴费数据来认定。
八、记录不真实的,不受法律保护。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形成参保记录并据此享受待遇的,属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人民法院应予否定性评价,并可通过司法建议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回。
九、对记录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救济。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经办机构在经办工作中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则走劳动争议路径。两条路径指向的对象不同,不能混同。
【相关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3-16-2-490-007,冯某诉大连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降低的,应当赔偿劳动者因此遭受的差额损失。该案中,认定缴费是否足额、待遇降低多少,均以本条要求经办机构完整、准确记录的缴费数据和个人权益记录为事实基础。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4-07-2-490-003,费某诉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劳动争议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以具有劳动者的合法身份为前提。双方未建立真实劳动关系,一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否定性评价。该案从反面说明,本条所要求的记录与凭证必须建立在真实的参保事实之上,虚构形成的记录不能产生合法待遇。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年8月16日国务院令第765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记录下列信息:
(一)社会保险登记情况;
(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三)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情况;
(四)个人账户情况;
(五)与社会保险经办相关的其他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年8月16日国务院令第765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中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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