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实行"国家统一规划、地方分级建设"的体制。规划权在国家,即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推进;建设责任在地方,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这一安排既保证了全国范围内数据标准、接口规范和参保人权益记录的统一,又照顾到各地经办体量、信息化基础和管理层级的差异。本条是社会保险法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的最后一条,与第七十四条的数据获取、记录义务相衔接,解决的是这些数据的载体问题:没有统一的信息系统,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结算就无从实现。
【法条原文】
第七十五条 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
【法条术语】
国家统一规划: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统一的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
分级负责:按照行政层级划分建设与运维责任,中央、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各司其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中央、省、市、县四级,不含乡镇人民政府。
共同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在统一规划框架下分别承担本级建设任务,形成整体系统而非彼此割裂的独立系统。
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支撑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核定、支付、转移接续、查询等业务的信息化平台。
【关键词】
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国家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共享;异地就医结算
【涉及案由】
社会保险待遇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深度理解】
一、本条只有一款,但包含两项规则:一是规划权的归属,二是建设责任的分配。两者不可混淆——规划是"全国一盘棋",建设是"分级共担"。
二、"国家统一规划"是前提。社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号码制度,都以系统互联互通为技术前提。如果各地各自规划,标准不一,转移接续就无法实现。
三、"分级负责"是责任分配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自承担本级的建设任务,中央层面负责全国统一平台和跨省系统的建设,地方层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系统落地与运维。
四、本条与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形成呼应。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而社会保障号码要在全国范围内唯一、可识别,必须依托本条所要求统一规划的信息系统。
五、本条也是第七十四条记录义务的技术载体。第七十四条要求经办机构完整、准确记录参保人员缴费数据和个人权益记录,这些记录的实现方式不再是纸质台账,而是信息系统中的电子数据。
六、跨地区业务依赖本条规定的系统支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都需要各地系统在统一规划下互联互通。
七、信息系统建设同时带来信息安全义务。系统在互联互通过程中会汇聚海量个人信息,因此第八十一条专门规定经办机构、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信息保密义务,第九十二条规定了泄露信息的法律责任,三条共同构成"建设—使用—保护"的完整链条。
八、部门间信息共享是本条的自然延伸。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用人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信息与经办机构共享,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将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信息与经办机构共享,这些共享同样依托统一规划的信息系统。
九、各级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建设责任的,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造成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八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年8月16日国务院令第765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用人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将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年8月16日国务院令第765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不同性质用人单位之间流动就业,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享受待遇的个人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随同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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