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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如何对社会保险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日期:2026年10月03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社会保险的监督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二是组织对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此外,常务委员会还可以依法行使其他法定监督职权,例如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本条把社会保险基金这一涉及亿万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资金,纳入了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范围,构成社会保险监督体系中层级最高、最具权威性的一环。

【法条原文】
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法条术语】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专项工作报告:人民政府就某一特定事项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所作的专门报告。
收支: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与支出情况。
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账户管理、会计核算、划拨等管理活动。
投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的投资活动。
监督检查情况: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
执法检查: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监督方式。

【关键词】
人大常委会监督;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

【涉及案由】
社会保险待遇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深度理解】
一、本条确立的是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与第七十七条的行政部门监督、第七十八条的财政与审计监督、第八十条的社会监督相比,人大常委会监督层级最高、最具权威性,是对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的外部制衡。

二、监督内容被明确列举为四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这四项覆盖了基金从进入到流出的全过程,以及行政部门自身履职的情况,监督范围相当完整。

三、第一种方式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正属此类事项。

四、第二种方式是"组织执法检查"。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法定监督方式,可以采取座谈会、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问卷调查或者抽查等形式。上级人大常委会还可以与下级人大常委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

五、"等"字表明监督方式不限于两种。依照宪法和监督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还可以依法行使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监督职权,本条以"等"字作了兜底。

六、本条与审计监督形成衔接。人大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并在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的六个月内,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七、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本身也是人大监督的对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其编制、审批和执行情况均纳入预算审查监督范围,与本条规定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互为补充。

八、本级人民政府负有配合义务。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自觉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送交征求意见,修改后在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九、监督结果应当公开。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自觉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与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
有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开展执法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在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的六个月内,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作出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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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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