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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日期:2026年10月03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且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实施监督检查时,行政部门有权采取三项措施:查阅、记录、复制相关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并要求其说明问题、提供证明材料;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法条原文】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法条术语】
查阅:查看、阅览与社会保险基金相关的资料。
记录:以文字、音像等方式把资料内容固定下来。
复制:对相关资料制作副本。
封存: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采取就地封存等保全措施。
询问:就调查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要求说明。
证明材料:能够证明相关事实的书面材料、凭证等。
制止并责令改正: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即时叫停,并命令其恢复到合法状态。
检查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行政部门负有把基金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的义务。

【关键词】
基金监督检查;查阅复制;封存;询问;制止;责令改正;结果公布

【涉及案由】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社会保险待遇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检查对象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与第七十七条针对用人单位和个人守法情况的检查不同,本条针对的是基金本身,属于对公共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督。

二、第一款规定了发现问题后的三种处理路径: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三者不是并列的任意选项,而是根据问题性质与职权边界分别适用: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向有权部门提出建议。

三、"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是信息公开义务。社会保险基金涉及公共利益,检查结果公开是公众知情权与监督权的前提,也与其他监督形式形成呼应。

四、第二款第一项包含两项权能。前半段是查阅、记录、复制权,属于常规调查手段;后半段是封存权,属于证据保全性质的强制措施,其适用条件是"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不能任意扩大适用。

五、第二项赋予询问权与要求说明、提供证明材料权。询问对象不限于被调查主体,而是"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有助于还原事实全貌。

六、第三项是直接制止权。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行政部门无须等待其他程序终结即可当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体现的是基金安全的优先保护。

七、"封存"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时应当遵循《行政强制法》关于程序、期限和救济的一般规定,不得滥用。

八、本条与第九十一条形成闭环。第九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本条负责发现与制止,第九十一条负责追责与追回。

九、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取得的资料往往包含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同时受第八十一条保密义务约束,检查结果公开时应当依法处理不涉及保密内容的事项。

十、被检查对象对监督检查中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八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年8月16日国务院令第765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保险信用管理制度,明确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如实记录用人单位、个人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行为等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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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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