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专注龙岗,更懂龙岗!
深圳龙岗律师网
阅读新闻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由哪些人组成,享有哪些职权?

日期:2026年10月03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成员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工会代表和专家等组成。它的职能是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享有三项具体职权:可以要求经办机构定期汇报基金情况、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并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

【法条原文】
第八十条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

【法条术语】
统筹地区:统一收支、统一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区划层级。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的、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社会监督的非常设性组织。
用人单位代表:代表缴费单位一方利益的代表。
参保人员代表:代表参保人、待遇享受人一方利益的代表。
工会代表:工会组织委派的代表。
专家:社会保险、财务、审计、法律等领域的专业人士。
年度审计:对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的审计。
专项审计:针对特定事项、特定问题进行的审计。
社会监督:来自国家机关系统之外的、社会力量参与的监督。

【关键词】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工会代表;社会监督;年度审计;专项审计

【涉及案由】
社会保险待遇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深度理解】
一、本条确立的是社会监督机制。与第七十六条的权力机关监督、第七十七和七十九条的行政部门监督、第七十八条的财政审计监督不同,本条的监督主体来自社会各方面,是第十章监督体系中唯一的"外部社会监督"环节。

二、委员会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这意味着它是依托行政区划、由政府组织设立的监督平台,但成员构成却具有鲜明的社会性,形成"政府搭台、社会参与"的结构。

三、成员构成体现利益平衡。用人单位代表代表缴费一方,参保人员代表代表待遇享受一方,两方在基金收支问题上存在天然的张力;工会代表代表劳动者组织,专家提供专业支撑。四方组合使监督不至于偏颇。

四、委员会的职能是"掌握、分析"加"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它不是决策机关,也不是执法机关,其监督作用主要通过信息掌握、专业分析和意见表达来实现。

五、第二款赋予委员会两项实质手段。一是获取信息的手段——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其汇报;二是独立核查的手段——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并应当公开审计结果。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是委员会摆脱信息不对称的关键。

六、"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是强制性的公开义务。审计结果只有公开,才能转化为真正的社会监督力量。

七、第三款区分了两类监督对象与两种建议形式。对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前者针对事,后者针对人。

八、委员会的建议不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力。委员会本身不是行政机关,其改正建议、处理建议需要通过有权部门采纳并依法作出行政行为才能落实,这是社会监督与行政监督的重要区别。

九、本条与第六条第三款形成呼应。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本条正是这一要求在制度层面的具体落实。

十、经办机构负有主动汇报义务。第二款使用的是"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这是经办机构的法定义务而非配合性安排,拒不履行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年8月16日国务院令第765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对社会保险经办进行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听取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及时反映用人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的意见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七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0-8888-6636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福田亦有办公点)

联系律师
欢迎您咨询法律问题!
📞 拨打律师电话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