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本条设置了两个递进层次:第一层是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按日计算、每日万分之五;第二层是逾期仍不缴纳的,另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滞纳金属于督促履行性质的执行罚,罚款属于惩戒性质的行政处罚,二者性质不同、可以同时适用。
【法条原文】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条术语】
未按时缴纳:未在法定或者依法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未足额缴纳:缴纳数额低于依法应当缴纳的数额,通常表现为压低缴费基数。
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征收机构命令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缴清欠费或者补足差额。
欠缴之日:应当缴纳而未缴纳之日起,是加收滞纳金的起算点。
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以欠缴数额为基数,每逾期一日加收万分之五。
逾期仍不缴纳:经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未缴纳。
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有权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部门。
欠缴数额:用人单位实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是计算罚款的基数。
【关键词】
未按时足额缴纳;责令限期缴纳;滞纳金;万分之五;逾期不缴纳;罚款;欠缴数额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社会保险待遇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同时规制两种违法形态:"未按时"针对时间维度,"未足额"针对数额维度。实践中"未足额"更为常见,通常表现为用人单位以最低缴费基数或者基本工资而非实际工资总额申报缴费。
二、第一层处理是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同时加收滞纳金。责令针对的是本金,滞纳金针对的是占用期间,两者并行不悖。
三、滞纳金的起算点是"欠缴之日",不是责令之日。这意味着即使征收机构发现较晚,滞纳金仍从应当缴纳而未缴纳之日起计算,不会因为行政程序的推进而中断,对用人单位形成持续压力。
四、滞纳金的标准是每日万分之五。这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存在明显差异,本条作为法律位阶更高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五、第二层处理是罚款,适用条件是"逾期仍不缴纳"。可见罚款不是必然结果,只有在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之后仍未履行的才予适用,体现了先督促、后惩戒的顺序。
六、罚款基数是"欠缴数额",幅度为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注意这里是对单位罚款,本条未如第八十四条那样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设置罚款,这是两条的重要区别。
七、本条与第六十三条的强制征缴程序相衔接。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可以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以查询其存款账户、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决定、要求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以及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第六十三条负责实现缴费,本条负责加收滞纳金与罚款。
八、劳动者一方也有相应的救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九、待遇降低的,还应当赔偿差额。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降低的,应当赔偿劳动者因此遭受的差额损失。这意味着用人单位规避缴费的后果不止于补缴、滞纳金和罚款,还包括对劳动者的民事赔偿。
十、对征收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样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6-07-2-533-001,朱某平诉北京荣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3-16-2-490-007,冯某诉大连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降低的,应当赔偿劳动者因此遭受的差额损失。该案是"未足额缴纳"这一违法形态在民事赔偿层面的直接体现。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7月31日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六条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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