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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造谣诽谤,怎么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

日期:2026年10月04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问题引入】
被人在网上编故事、扣帽子、曝隐私,最让人无力的不是骂声本身,而是"不知道能怎么办"。其实法律给了两条通道:民事上可以主张名誉权侵权、要求删帖赔礼道歉并索赔精神损害;刑事上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同时,网络平台也有法定的处置义务。关键在于动作要快、证据要留。

【法条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2021-01-01施行,现行有效):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5条(同施行,现行有效):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5条(同施行,现行有效):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3条(同施行,现行有效):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4条(同施行,现行有效):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5条(同施行,现行有效):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7条(同施行,现行有效):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2020-12-26修正,现行有效):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深度理解】
第一,民事路径:名誉权侵权。民法典第1024条明确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受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方式侵害。名誉是对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因此判断标准不是"你生气没有",而是相关言论是否导致社会评价降低。

第二,注意合法批评的边界。第1025条给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留了空间,但划了三条红线: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他人名誉。换言之,只要言论建立在捏造的事实之上,或者用了侮辱性语言,"言论自由"就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第三,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这是很重要的一条。依民法典第995条,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些请求权不受三年诉讼时效限制。所以即便事情过去多年,你依然可以要求删帖、恢复名誉。但损害赔偿请求权仍要受时效约束,不能一概而论。

第四,精神损害赔偿要"严重"。依第1183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所以主张时要围绕"严重性"举证:传播范围、持续时间、对工作生活与健康的具体影响、就诊记录等。

第五,网络平台有法定处置义务,用足第1195条。权利人有权通知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1197条进一步规定,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用户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所以"通知—留痕—再通知"是让平台承担责任的关键动作。同时提醒:错误通知也要担责,通知内容必须建立在真实事实基础上。

第六,刑事路径:诽谤罪。刑法第246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罪原则上是自诉案件(告诉的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网络诽谤被害人向法院告诉确有困难的,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这是网络场景下非常重要的救济通道。

【相关案例】
【示例】甲在某社交平台连续发文,称乙"诈骗多人、已被立案",所附内容系凭空捏造。乙第一步对全部帖子进行公证保全并截图记录阅读量和转发量;第二步依民法典第1195条向平台发出书面通知,附侵权初步证据与本人身份信息,要求删除;平台未处理,乙起诉甲及平台,主张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并依第1197条要求平台就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因该内容传播范围广、造成乙被单位约谈,乙另就情节严重部分向法院提起诽谤罪自诉,并依刑法第246条第三款申请法院要求公安机关协助取证。(本示例为说明性虚构情形,非真实案件)

【律师提醒】
1. 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对帖子、评论、转发、阅读量进行截图并尽可能公证,防止删帖后举证不能。
2. 依民法典第1195条向平台发出内容完整(含侵权初步证据+本人身份信息)的删除通知,并保留送达凭证。
3. 主张责任时把平台一并纳入: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可依第1195条、第1197条要求其就扩大部分或全部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4. 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依第995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可随时主张;赔偿部分注意时效与"严重精神损害"举证。
5. 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的可向法院提起自诉,取证困难的依刑法第246条第三款申请法院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本文由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团队整理,首发于深圳龙岗律师网。更多法律问答,详见法律学习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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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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