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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应当如何参加社会保险?

日期:2026年10月04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城镇户籍职工适用同一套社会保险制度,不因户籍身份不同而另设一套缴费标准和待遇规则。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社会保险的登记并缴费;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以灵活就业方式谋生的,则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本条的核心功能,是从法律上否定按户籍身份区别对待的做法,确立社会保险参保上的"身份一致、规则一致、待遇一致"原则。

【法条原文】
第九十五条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法条术语】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户籍在农村、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城镇务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的人员。
依照本法规定:按照社会保险法确立的险种、缴费主体、缴费比例、待遇条件和经办程序执行,不另行适用其他标准。
参加社会保险: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在符合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关键词】
进城务工;农村居民;农民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同等待遇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社会保险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在体例上位于附则,却是整部社会保险法平等原则的集中宣示。立法者在附则中专门就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作出规定,正是因为在实践中这一群体曾被以户籍为由排除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系之外,或者被要求适用另设的、待遇更低的办法。本条以"依照本法规定"五个字彻底关闭了另行设制的空间。

二、"依照本法规定"意味着险种、缴费主体与待遇条件一体适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第十条第一款),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第四十四条),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第三十三条),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第五十三条)。

三、工伤保险对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这一群体中有相当比例集中在建筑施工、矿山、加工制造等高风险行业,而工伤保险恰恰实行用人单位单方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且认定工伤后待遇由基金和用人单位依法分别支付,是风险保障力度最强的险种。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参保的,工伤事故发生后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四、办理登记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且有明确时限。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这一义务自用工之日起算,不因职工户籍、用工形式、约定的试用期长短而改变。

五、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走的是灵活就业参保通道。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亦同,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需要注意的是,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的养老、医疗两项为自愿参保,与劳动关系项下的强制参保性质不同。

六、返乡与跨地区流动时的关系转移是实务中的高频问题。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同样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上述安排保证了进城务工人员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往返时不致因流动而丧失已积累的权益。

七、需要与本法规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相区分。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已经以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不得同时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重复领取待遇,重复领取部分应当依法退回。

八、用人单位不为进城务工人员参保的,劳动者有多重救济路径。其一,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举报,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强制征缴;其二,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其三,与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九、实务中常见的"自愿放弃社保"约定不产生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据此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法补缴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保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一规则对进城务工人员同样完全适用。

十、本条与第九十六条分别解决两类人群的参保问题,二者不可混淆。本条针对的是进城务工、进入劳动关系或者城镇灵活就业的农村居民,解决办法是"并入城镇职工制度";第九十六条针对的是土地被征收、失去土地保障的农村居民,解决办法是"由政府足额安排社会保障费用并纳入相应制度"。前者义务主体主要是用人单位,后者义务主体主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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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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