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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如何安排?

日期:2026年10月04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并将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这笔费用不是可给可不给的补偿项目,而是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并列的法定征收成本,应当单独列支、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本条解决的是农民失去土地这一生产资料之后的长远生计保障问题,其核心是把一次性的货币补偿转化为长期的社会保险权益。

【法条原文】
第九十六条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法条术语】
征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村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或者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足额安排: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被征地农民的实际人数,将社会保障费用全部列入征收成本并落实到位,不得少列、漏列或者以其他费用替代。
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被征地农民的具体情况,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等与之相匹配的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专项资金。

【关键词】
土地征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足额到位;单独列支

【涉及案由】
土地征收补偿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社会保障行政给付

【深度理解】
一、本条确立的是"先保障后征收"的强制性规则。土地征收使农民永久丧失土地这一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如果仅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而不安排长期的社会保险,被征地农民很容易在补偿款用尽之后陷入生活困境。因此本条不采"可以安排"的表述,而明确规定"应当足额安排",属于羁束性义务而非裁量性授权。

二、社会保障费用在征收成本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得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混同。土地管理法明确要求,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实施条例进一步要求社会保障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这意味着社会保障费用是独立科目,不能以"已经支付了较高的土地补偿费"为由主张免除。

三、费用的主要用途是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缴费补贴。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因此这一制度的基本运作方式是:由政府用这笔钱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代缴或者补贴养老保险费,使其获得长期、稳定的养老金来源,而非直接向其发放现金。

四、"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弹性表述,具体纳入哪一项制度取决于被征地农民的实际情况。已经进城务工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通常通过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与第九十五条衔接);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则通常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障费用提供缴费补贴。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办法是确定"相应"二字的直接依据。

五、落实责任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这一责任既包括费用的筹集与列支,也包括实际办理参保、代缴补贴等具体事务,被征地农民有权要求政府履行该项法定职责。

六、未足额到位构成征收批准的阻却事由。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这是本条在程序上的最有力保障,把社会保障费用从"事后结算"提升为"事前门槛"。

七、本条与第九十五条的适用对象不同,不得相互替代。第九十五条针对的是进城务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从事灵活就业的农村居民,其参保义务主体主要是用人单位;本条针对的是因土地被征收而丧失土地保障的农村居民,其义务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一名农村居民在不同阶段可能先后适用两条,但两条的制度逻辑与责任主体截然不同。

八、救济路径分为行政与司法两条线。被征地农民认为征收行为中社会保障费用未依法安排、未足额到位,或者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将其纳入相应社会保险制度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样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九、本条与土地管理法的衔接需要注意法律位阶与适用关系。社会保险法从社会保险制度的角度作出原则性规定,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从土地征收程序与费用列支的角度作出具体规定,二者构成一般法与特别程序规范的配合关系。在具体案件中,既要审查是否符合本条"足额安排、纳入相应制度"的实体要求,也要审查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关于单独列支、足额到位方可批准征收的程序要求。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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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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