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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是否应当参加社会保险?

日期:2026年10月04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这意味着外国人并非被排除在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之外,原则上与中国公民适用同一套参保规则:与境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国人,由用人单位依法办理登记并按相应险种缴费;同时,考虑到外国人的国籍、境外参保情况和双边协定等特殊因素,本条使用了"参照"而非"依照"的表述,为双边社会保险协定互免、境外已有参保等情形留下了适用空间。

【法条原文】
第九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法条术语】
外国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
中国境内就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与境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以合法方式从事有偿劳动。
参照:原则上适用,但可以根据外国人身份的特殊性作必要变通,与"依照"的完全一体适用存在程度差别。
参加社会保险: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规享受相应待遇。

【关键词】
外国人就业;参照适用;社会保险;工作许可;双边社会保险协定;互免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社会保险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使用"参照"而非"依照",是有意为之的立法选择。第九十五条对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用的是"依照",本条对外国人却用"参照",说明立法者意识到外国人在国籍身份、跨境流动、境外参保、双边协定等方面具有中国公民所不具有的特殊性,不宜作绝对一体适用。但"参照"不等于"不适用",在不存在特殊情形时,外国人参保在险种、缴费主体、待遇条件上与中国公民一致。

二、适用的前提是"在中国境内就业"。这一限定具有两层含义:其一,地域上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动;其二,就业本身必须合法,即依法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外国人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属于非法就业,不构成合法劳动关系,也就不能主张基于本条的参保权利。

三、险种与缴费主体与中国职工相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国人,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缴纳)、失业保险(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和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四、用人单位是主要的义务主体。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这一罚则对外国人所在的用人单位同样适用。

五、双边社会保险协定是"参照"语义下最常见的变通情形。我国与若干国家签订了双边社会保险协定,就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险种的双重缴费问题作出互免安排。已按协定出具参保证明的外国人,可以免除相应险种在我国的缴费义务。需要注意的是,互免通常只覆盖特定险种,未纳入互免范围的险种(典型如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一般仍需依法参保。

六、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不因国籍而改变。外国人与境内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仍然按照主体资格、管理与被管理、有偿劳动、业务组成部分等实质标准判断,并以其是否依法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为合法性前提。仅在形式上签订合作协议、顾问协议而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仍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并产生参保义务。

七、外国人离职、离境后的权益处理有其特殊性。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以依规处理,跨统筹地区或跨国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需结合双边协定和现行规定办理;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一般实行当期参保当期享受,离境后不再延续;工伤保险待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依法享受相应待遇。

八、港澳台居民以及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参保,参照适用本条的精神处理。虽然本条文本仅针对"外国人",但基于同一制度逻辑,在中国境内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同样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九、外国人参保争议的救济路径与中国人一致。外国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外国人作为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劳动者,其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均受同等保护。

十、本条在体系上属于附则中的适用范围条款,与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共同构成社会保险法对特殊群体的覆盖安排。第九十五条解决城乡户籍差异,第九十六条解决土地被征收后的保障,本条解决国籍差异,三条合起来体现了社会保险制度广覆盖、平等的立法取向。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二)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三)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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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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