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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对哪些主体具有约束力?

日期:2026年10月04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章程一经生效,就成为公司内部的"根本规范":公司本身依章程设立并运行,股东依章程行使权利承担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章程履职并对公司负责。需要注意的是,章程的约束力是"对内"的,它原则上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相对人;公司章程的自治也必须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不得排除强制性规范。

【法条原文】
第五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法条术语】
公司章程: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权利义务、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等事项的书面文件。
依法制定:章程的内容与制定、修改程序均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强制性规范。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约束力:章程所确立的规则对特定主体产生法律上的拘束,违反者须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关键词】
公司章程;依法制定;内部自治;约束力;高级管理人员;章程自治边界

【涉及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股权转让纠纷

【深度理解】
一、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文件。民法典规定,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公司法本条进一步明确,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没有章程,公司无从设立;章程缺失或者章程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设立登记无法完成。

二、章程约束的第一类主体是公司本身。公司依章程确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组织机构开展活动,公司的意思形成与表示均须遵循章程规定的程序。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表决违反章程的,相关决议可能被撤销。

三、章程约束的第二类主体是股东。股东按照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行使表决权、分配利润、转让股权;股东违反章程规定行使权利的,构成权利滥用,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股东有效。

四、章程约束的第三类主体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这三类人员依章程产生、依章程履职,其对公司负有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既是法定义务也是章程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章程的对内约束力与对外效力应当严格区分。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同理,公司内部关于决策权限的分配,一般也不能用来否定公司与善意第三人之间已经成立的法律关系。这是商事外观主义与交易安全保护的要求。

六、章程自治有明确的边界。章程可以就许多事项作出自主安排,例如利润分配比例、表决权行使方式、股权转让限制、组织机构设置的选择等;但不得排除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不得剥夺股东的固有权利,不得免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责任。

七、章程的修改须遵循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且通常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后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八、章程与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之间是源与流的关系。决议不得违反章程,违反章程的决议属于可撤销的决议。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决议。

九、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时,其审查范围受到限制。审查内容包括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至于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则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

十、初始章程与后续修订的章程在效力判断上存在差异。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时,其初始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明确约定公司回购条款的,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认定为有效;公司按照初始章程约定支付合理对价回购股东股权并作合理处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体现了对股东初始合意的尊重。

【相关案例】
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指导案例96号,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18-18-2-262-001,再审审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陕民二申字第00215号民事裁定)。裁判要旨: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初始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明确约定公司回购条款,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认定为有效。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初始章程约定,支付合理对价回购股东股权,且通过转让给其他股东等方式进行合理处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案是公司章程约束力在股权转让领域的直接体现(该案关联索引引用的是修订前公司法的相应条文,现行法对应本条及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应规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4〕7号,2024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2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公司法施行前与公司有关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据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认定无效而依据公司法认定有效,因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争议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一)约定公司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该约定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公司作出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公司决议,对该决议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三)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对合并决议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九条 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27日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
(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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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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