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必须有自己的名称,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的名称权受法律保护。名称是公司在市场中识别自身的符号,也是公司人格的外在表征。没有名称,公司将无法从事经营活动、无法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法律对名称的要求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名称的取得与构成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公司法的强制要求,二是已经合法取得并使用的名称受到法律保护,他人不得擅自使用造成混淆。
【法条原文】
第六条 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司的名称权受法律保护。
【法条术语】
公司名称: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的、用以区别于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式称谓,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构成。
字号:企业名称中用以区别不同企业的核心部分,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
组织形式:企业名称中标明的企业法律形态部分,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权:公司对其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享有的专有使用、依法转让以及禁止他人擅自使用的权利。
【关键词】
公司名称;名称权;自主申报;字号;行政区划;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涉及案由】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企业名称权纠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名称是法人成立的法定条件之一。民法典规定,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公司作为营利法人,名称不仅是识别符号,更是其独立人格的构成要素,因此本条以"应当"确立其为强制要求。
二、公司名称的构成有法定的四要素。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不得作为字号,另有含义的除外。
三、企业只能登记一个名称,经登记的名称受法律保护。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名称,经登记的市场主体名称受法律保护;企业名称同样只能登记一个,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这一"唯一性"规则是名称权排他效力的基础。
四、名称实行自主申报制度。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规定要求的名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因其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名称近似的限制在同行业范围内最为严格。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人拟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已经登记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已经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未满一年的原企业名称、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被撤销变更登记未满一年的原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或者受让企业名称等法定情形的除外。
六、公司名称权受法律保护的力度,与其实际知名度正相关。对于企业长期、广泛对外使用、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擅自将他人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作为商业活动中互联网竞价排名关键词,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公司名称权与商标权、域名等商业标识可能发生冲突。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与在后注册商标发生冲突时,应当遵循保护在先权利、诚实信用、禁止混淆的原则处理;将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字号注册为商标,或者将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用作企业字号,都可能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八、公司名称可以依法转让。公司名称在办理名称变更或者在企业注销、转让等情形下,可以依法随企业一并转让;单纯的名称转让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并不得造成公众混淆。
九、侵犯公司名称权的救济包括行政与司法两条路径。行政路径上,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处理名称争议,对违反规定的名称予以纠正;司法路径上,权利人可以依据民法典关于名称权、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十、公司变更名称须办理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相关案例】
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指导案例29号,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14-18-2-173-001,二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津高民三终字第3号)。裁判要旨:对于企业长期、广泛对外使用,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擅自将他人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作为商业活动中互联网竞价排名关键词,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案是公司名称权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层面获得保护的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9日修正)第一条 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年12月28日国务院令第734号公布)第四条 企业只能登记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年12月28日国务院令第734号公布)第六条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年12月28日国务院令第734号公布)第八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
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不得作为字号,另有含义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27日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第十条 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名称,经登记的市场主体名称受法律保护。
市场主体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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