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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以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辞任后如何处理?

日期:2026年10月04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2023年修订后的公司法不再要求法定代表人必须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而是将人选范围确定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这一"自动辞任"规则是本次修订的重要新增内容,旨在解决实践中法定代表人"辞不掉、退不出"的困境。

【法条原文】
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条术语】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而非仅出席董事会表决的董事。
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辞任:董事或者经理主动辞去所任职务的单方行为。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律的拟制规定,董事或者经理职务一经辞去,法定代表人身份随之丧失,无需另行作出辞任表示。

【关键词】
法定代表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经理;辞任;自动辞任;三十日内确定新人选

【涉及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公司决议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第一款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此前公司实践中法定代表人通常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而现行法将其界定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即任何一名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都可以担任,不再限于董事长。这赋予了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间。

二、法定代表人的具体人选由公司章程决定,属于章程自治事项。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由某一位特定董事担任,也可以规定由经理担任,还可以规定由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人选。章程未作规定的,应当通过修改章程或者形成有效决议予以明确。

三、法定代表人必须是自然人,且应当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六种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特定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未逾三年、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未逾三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等。

四、本条第二款的"视为同时辞去"是法律拟制,具有强制适用效力。董事或者经理辞任其董事、经理职务的,其法定代表人身份同时丧失,无需再单独作出辞去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公司也不得以未收到辞任法定代表人的申请为由予以拒绝。

五、本条第三款为公司设定了三十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的义务。该期限自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算。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避免出现法定代表人缺位的真空状态,影响公司对外行为的效力与交易安全。

六、公司负有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义务。公司权力机关依公司章程规定免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后,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即为终止;公司执行机关应当执行公司决议,公司因此负有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的义务。公司不履行该义务,不能成为法定代表人请求公司履行法定义务之权利行使的条件。

七、原法定代表人在被免职后仍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可以诉请变更登记。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具有公示效力,被公司免除职务后仍被登记在册的,其有权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以尚未选任出新的法定代表人、尚未形成股东会决议等公司内部事由对抗其请求权。

八、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就公司内部关系而言属于委托法律关系。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基础是公司的授权,自公司任命时取得、至免除任命时终止。这一性质决定了公司有权依法定程序免除其职务,也决定了法定代表人在丧失代表权后不再承受以公司名义行为的后果。

九、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这是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基础。相对人基于登记机关公示的法定代表人信息与公司进行交易的,其信赖受法律保护;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十、本条与第十一条构成完整的法定代表人制度。本条规定"谁可以当、怎么退",第十一条规定"以公司名义行为的后果由谁承担、内部限制能否对抗相对人、职务侵权如何追责"。理解法定代表人制度必须两条合并观察。

【相关案例】
韦某某诉新疆某房地产公司、新疆某投资公司、新疆某甲投资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8-2-264-002,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94号民事判决)。裁判要旨:法定代表人是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公司负责人,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具有公示效力。就公司内部而言,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之间为委托法律关系,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基础是公司的授权,自公司任命时取得至免除任命时终止;公司权力机关依公司章程规定免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后,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即为终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依据章程规定免除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的,公司执行机关应当执行公司决议,公司负有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的义务;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中依法提交股东会决议、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等均是公司对登记机关的义务,公司不履行该义务,不能成为法定代表人请求公司履行法定义务之权利行使的条件。该案裁判时适用的是修订前公司法的相应规定,现行法第十条已进一步确认"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2020年12月31日)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处理:
(一)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27日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第八条 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主体类型;
(三)经营范围;
(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27日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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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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