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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和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分别由谁承担?

日期:2026年10月04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是本条确立的核心区分:子公司是独立于母公司的新法人,母公司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间接风险;分公司则是公司这一法人的组成部分,没有独立的责任能力,其对外行为的后果一律归于公司。判断一项投资安排属于子公司还是分公司,直接决定了债权人可以向谁主张权利。

【法条原文】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法条术语】
子公司:由公司出资设立、公司持有其股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表现为独立的名称、财产、组织机构与责任能力。
分公司: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于公司的名称、财产与责任能力,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关键词】
子公司;分公司;法人资格;独立责任;分支机构;隶属关系

【涉及案由】
分支机构民事责任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第三人撤销之诉

【深度理解】
一、本条第一款确立了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子公司虽受母公司控制,但一经登记设立即成为独立的法人,有自己的名称、章程、财产与组织机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参加诉讼。母公司作为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

二、本条第二款确立了分公司的非独立地位。分公司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其经营所使用的财产在法律上属于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分公司对外所负债务,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三、民法典关于分支机构的规定与本条相互印证。民法典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据此,分公司管理的财产可以先用于清偿,但最终的兜底责任主体是公司。

四、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并独立参加诉讼。分公司经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起诉或者应诉。人民法院判决分支机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司法人对该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人条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前述规则的理由在于:分支机构的诉讼行为实质上就是公司法人的诉讼行为。分支机构并非独立于公司的第三人,公司既然已通过分支机构参加了诉讼,就不具备以第三人身份另行提起撤销之诉的资格。这从程序法角度再次确认了分公司与公司的人格同一性。

六、子公司与分公司在设立程序上存在区别。设立子公司属于新设公司,须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的规定制定章程、缴纳出资、办理设立登记;设立分公司则属于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其名称应当冠以所从属公司的名称并缀以分公司字样。

七、两者在税收、财务核算上的处理也不相同。子公司独立核算、独立纳税,与母公司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分公司通常实行汇总纳税,其经营成果并入公司统一核算。在集团架构设计时,这一差异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八、两者在责任风险上的差异最为关键。选择子公司,意味着母公司以出资额为限设置"风险防火墙",子公司的债务原则上不波及母公司资产;选择分公司,则分公司的债务直接由公司承担,且分公司所用财产本身就是公司的责任财产,不存在隔离效果。

九、分公司的责任由公司承担,不等于公司必须为分公司的越权行为买单。判断公司是否承担责任,仍需审查行为是否属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与授权范围、相对人是否善意等。分支机构超越授权从事的活动,其效力判断参照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与职务代理的规则处理。

十、本条与第十四条共同构成公司扩张经营的制度供给。本条解决"以何种组织形式延伸",第十四条解决"能否向其他企业投资以及投资的责任边界"。公司在实践中通常根据本条设立全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根据第十四条参股、控股其他企业,二者可以叠加使用。

【相关案例】
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粤秀支行、林传武、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指导案例149号,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1-18-2-470-002,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1151号)。裁判要旨: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并独立参加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判决分支机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人对该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三人条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案的关联索引引用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现行民法典第七十四条),与公司法本条第二款相互印证,是理解分公司不具有独立人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4〕7号,2024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2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公司法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公司法更有利于实现其立法目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27日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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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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