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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到假货,怎么主张“退一赔三”?

日期:2026年10月05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问题引入】
"退一赔三"这句话人人会说,但很多人只知道能要三倍,不知道前提是"欺诈"、不知道不足五百按五百算、更不知道要先想清楚是走"退货"还是走"惩罚性赔偿"。同样一单假货,主张路径不同,结果可能差好几倍。

【法条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2013-10-25修正,现行有效):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同修正,现行有效):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同修正,现行有效):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2021-01-01施行,现行有效):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深度理解】
第一,先分清两条路径。第一条是"违约路径":按民法典第577条主张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配合消保法第24条要求退货、更换、修理,且退换修的运输等必要费用由经营者承担。第二条是"惩罚性赔偿路径":按消保法第55条第1款,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金额为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计算。两条可以结合主张,但要分别说清依据。

第二,"欺诈"是退一赔三的门槛,必须落到证据上。认定欺诈通常需要证明经营者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你作出购买决定的行为。消保法第20条提供了一个抓手:经营者对商品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所以"页面宣传与实物不符""承诺正品实为非正品""虚构原价与功效"都属于可以主张的方向。

第三,不足五百按五百,这条对低价商品很关键。很多人买到几十元的假货觉得"不值得折腾",但按第55条,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直接按五百元计。加上退款,实际回报远高于商品价格,这也是维权的意义所在。

第四,注意第55条第2款的另一条更重路径。如果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然提供,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可要求赔偿损失并主张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这条与第1款的"三倍价款"是不同情形、不同算法,适用时必须区分:第1款看欺诈与价款,第2款看缺陷、明知与人身损害的严重后果。

第五,别忘了第24条的退货权与费用负担。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可依国家规定或约定退货、更换、修理;没有规定和约定的,可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之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仍可及时退货。并且退换修所需的运输等必要费用由经营者承担——这笔钱不要自己咽下。

【相关案例】
【示例】甲在某网店购买一款宣称"官方正品"的耳机,价款 800 元,收货后经品牌方鉴定为仿冒品。甲保存了商品页面宣传截图、下单与支付记录、物流信息、与客服"保证正品"的聊天记录,以及品牌方出具的鉴定意见,随后主张:依消保法第24条退货并由经营者承担运费;依消保法第55条第1款要求增加赔偿 2400 元(800 元的三倍)。若商品价款仅 100 元,则依第55条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应按 500 元计。(本示例为说明性虚构情形,非真实案件)

【律师提醒】
1. 主张前先定性:走消保法第24条的退货换修,还是走第55条的惩罚性赔偿,或两者结合,请求要写清楚。
2. 围绕"欺诈"组织证据:商品页面宣传、客服承诺、实物与鉴定结论、购买决定形成的过程记录。
3. 牢记第55条"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计算",低价商品同样值得主张。
4. 涉及人身损害且经营者明知的,另可依第55条第2款主张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5. 退货、更换、修理所需运输等必要费用依第24条由经营者承担,并在主张时单独列明。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本文由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团队整理,首发于深圳龙岗律师网。更多法律问答,详见法律学习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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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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