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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平台要不要为商家卖假货担责?

日期:2026年10月05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问题引入】
假货是入驻商家卖的,平台只是"提供场地",难道也要赔?答案是:在一定条件下要赔,而且是法定的。很多人维权时只盯着商家,结果商家店铺一关、联系不上,钱就追不回来了——其实这时候平台很可能正是责任主体。关键是搞清平台的三种不同责任。

【法条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2013-10-25修正,现行有效):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38条(2018-08-31通过,2019-01-01施行,现行有效):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17条(同施行,现行有效):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49条(同施行,现行有效):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6条(2021-04-29修正,现行有效):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深度理解】
第一层:平台的"先行赔付"责任。依消保法第44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合法权益受损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平台要求赔偿。这一层的逻辑是:你是平台,你有义务把卖家信息登记清楚;你拿不出来,就得先赔。平台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所以维权第一步其实是"索要卖家真实信息"——平台给不出,责任就落到平台身上。

第二层:平台的"连带责任"。消保法第44条同时规定,平台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1款进一步把标准明确为: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前面你通知过、平台却放任不管,"明知或应知"就容易成立。

第三层:涉及生命健康时的审核与安全保障责任。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食品、药品、保健品、儿童用品等品类属于这一层的重点领域。

第四,注意承诺更优则须履行。消保法第44条明确,平台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很多平台标榜"假一赔十""品质保障""先行赔付",这些公开承诺是你可以直接引用的责任依据。

第五,两个实操要点。一是电子商务法第49条明确,用户选择商品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即成立,平台不得以格式条款约定"付款后合同不成立",此类条款内容无效——这堵住了平台用规则逃避责任的路。二是广告法第56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且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其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应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若假货是通过站内推广位、直播带货等广告形式触达你的,这条同样可用。

【相关案例】
【示例】甲在某电商平台店铺购买宣称"原装正品"的护肤品,使用后过敏,经鉴定为假冒产品。甲先依消保法第44条要求平台提供该店铺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平台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甲遂直接向平台主张赔偿,平台赔偿后可向店铺追偿。同时,甲此前已就该店铺"虚构品牌授权"向平台投诉并保留投诉凭证,平台未采取下架等措施,甲另可依消保法第44条与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1款主张平台承担连带责任。若该商品属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品类,还可依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审查平台是否尽到资质审核义务。(本示例为说明性虚构情形,非真实案件)

【律师提醒】
1. 第一时间向平台索要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并保留平台答复;拿不出来即可依消保法第44条要求平台赔偿。
2. 保留你向平台投诉的记录,这是日后主张平台"明知或应知"、构成连带责任的关键证据。
3. 涉及的若是食品、药品等关系生命健康的品类,另行核查平台是否尽到资质审核与安全保障义务(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
4. 平台公开作出的"假一赔十""先行赔付"等承诺具有约束力,依消保法第44条可以要求平台履行。
5. 若假货通过站内广告、直播推广触达,注意同时主张广告法第56条项下的先行赔偿或连带责任,并留意电子商务法第49条对"付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的否定。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本文由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团队整理,首发于深圳龙岗律师网。更多法律问答,详见法律学习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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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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