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应当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这四项义务不是倡导性的道德要求,而是公司法为用人单位设定的强制性义务,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安全生产法等共同构成职工权益保护的法律网。公司违反这些义务,可能同时引发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法条原文】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法条术语】
职工合法权益: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平等就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
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社会保险:国家建立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制度,用人单位与职工依法共同缴费。
劳动保护: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与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
安全生产:通过制度、投入、教育培训和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活动。
岗位培训:针对特定岗位的操作规程、技能要求和安全规范开展的培训。
【关键词】
职工权益保护;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安全生产;职业教育;岗位培训;职业培训制度
【涉及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社会保险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位于公司法总则章,是公司对内责任的基石条款。公司法虽然以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为主,但把职工权益保护写入总则,表明职工不是公司经营的外部因素,而是公司治理必须回应的内部主体。这一立场与本法第二十条要求公司充分考虑职工等利益相关者利益的规定相互衔接。
二、“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指向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确立的书面合同规则。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满一年未订立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参加社会保险”是强制义务,不得由双方约定排除。实践中常见的“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并不能免除公司的缴费义务,此类约定依法无效。劳动者还可以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四、“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对应劳动法第五十二条和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安全生产法还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五、第二款规定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义务,与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职业教育法相呼应。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这不是可选择的福利,而是应当实际履行的法定义务。
六、本条的义务主体是公司,而不是股东或董事个人。职工权益受损时,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公司;公司内部则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勤勉义务负责落实,因未尽职责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可以依法追偿。
七、违反本条义务的法律后果是多层叠加的。行政层面,劳动行政部门可依法责令改正、处罚;民事层面,公司需承担工伤赔偿、社保待遇损失赔偿、经济补偿等责任;刑事层面,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八、本条与第十七条(工会与民主管理)、第二十条(社会责任)构成公司“对人责任”的完整链条:本条解决个体权益保障,第十七条解决集体表达与参与机制,第二十条把保护范围从职工扩张到消费者、生态环境等更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
九、公司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不得降低本条确立的保护水平。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劳动者可以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或未向劳动者公示的,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相关案例】
一、朱某平诉北京荣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6-07-2-533-001)。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用人单位依法补缴后,可以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该案直接印证本条“参加社会保险”义务的强制性。
二、冯某诉大连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6-2-490-007)。裁判要旨: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降低的,应当赔偿劳动者因此遭受的待遇差额损失。该案说明“参加社会保险”不仅指办理登记,还包括按时足额缴费。
三、李某艳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8-2-490-002)。裁判要旨: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通过微信等社交媒体实质性地提供劳动,超出简单沟通范畴、具有固定性和持续性的,应当认定为加班,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该案从“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角度落实本条的职工权益保护要求。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1号,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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