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公司必须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事项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同时,公司应当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并在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时,听取工会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
【法条原文】
第十七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法条术语】
工会: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其基本职责。
集体合同: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经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职工代表大会: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民主管理: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和管理的制度。
必要活动条件:包括开展工会活动所需的场所、时间、经费等保障。
【关键词】
工会;集体合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改制;解散;破产;重要规章制度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公司决议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第一款确立三项内容:职工有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公司负有提供必要活动条件的义务、公司工会有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的资格。其中“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是公司的作为义务,包括必要的办公场所、活动时间和经费支持,公司不得阻挠或限制。
二、工会法第三条明确,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工会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公司不建会、阻挠建会均属于违法行为。
三、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效力关系有明确规则。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劳动者可以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这体现了“就高不就低”的保护原则。
四、第二款的宪法依据是宪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二款。宪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公司法将这一民主管理原则扩展到各类公司。
五、第三款列举了四类必须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的事项: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这一“听取意见”程序是强制性程序,公司不得以已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为由跳过。
六、需要区分“听取意见”与“同意”。本条第三款要求的是听取意见,并未赋予工会对公司重大决策的否决权;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从其规定。例如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职工安置方案的,通常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七、工会法第三十九条进一步规定,企业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召开会议讨论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这与本条第三款形成呼应。
八、本条与第一十六条共同构成公司对职工的责任体系:第一十六条侧重个体权益的实体保障,本条侧重集体表达机制与程序参与。缺少民主管理程序的公司决策,即使实体上合法,也可能因程序瑕疵受到否定评价。
九、违反本条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司制定的重要规章制度因未履行听取意见程序,在劳动争议中可能不被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二是工会有权依法要求公司改正,拒不改正的,上级工会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相关案例】
一、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诉马某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7-2-490-004)。裁判要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应当是事先的、真实的,工会事后追认不能替代事先讨论协商;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或者未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和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该案从反面印证本条第三款关于制定重要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意见的程序要求。
二、无锡市马山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于某飞劳动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5-07-2-490-004)。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以“抓阄”方式决定劳动者去留,实质上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非协商一致解除;在缺乏解除事由且程序存在瑕疵的情况下,构成违法解除。该案说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不能脱离民主管理和协商机制。
三、黄某诉重庆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7-2-490-010)。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举证证明规章制度内容合法合理、已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以及劳动者的违纪行为确实达到严重程度。该案与本条第三款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直接相关。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三条第一款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进行平等协商,依法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予以改正并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会议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3月11日修正文本)第十六条第二款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