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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日期:2026年10月05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这是2023年修订公司法时新增并强化的重要条款,把原来分散在民法典、证券监管规则中的社会责任要求上升为公司法总则的明文规定,确立了“利益相关者”导向的现代公司观念。

【法条原文】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

【法条术语】
利益相关者:除股东以外,受公司经营活动影响或者能够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主体,包括职工、消费者、债权人、供应商、社区和政府等。
社会公共利益:不特定多数社会成员共同享有的利益,如生态环境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市场竞争秩序。
社会责任:公司在追求营利目标之外,对职工、消费者、生态环境和社会共同体应当承担的义务。
社会责任报告:公司披露其在环境保护、员工权益、消费者权益、公益慈善等方面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的专门报告。
社会公益活动:自愿开展的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灾、促进教科文卫体事业发展、防治污染等公益活动。

【关键词】
公司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公益活动;社会责任报告

【涉及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产品责任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是2023年第二次修订公司法的新增亮点。修订前的公司法虽在第五条提到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但2023年修订将其拆分为第十九条与本条,并把“充分考虑利益相关者利益和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独立义务加以明确,表述更为具体。

二、第一款确立了三项具体考量对象: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其中“等”字表明列举并非封闭,债权人、供应商、所在社区等也可能属于应当充分考虑的范围。

三、与第十六条的关系需要厘清。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具体义务(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职业教育与岗位培训),本条则要求公司在作出经营决策时把职工利益作为考量因素。前者是具体义务,后者是决策时的考量要求。

四、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与民法典第九条的绿色原则相衔接。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进一步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五、第二款是倡导性规定。“国家鼓励”表明公布社会责任报告并非对所有公司的强制义务,但对于上市公司、中央企业、金融机构等,相关监管规则已经提出了强制或者半强制的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信息披露要求,公司应当同时遵守这些特别规定。

六、社会公益活动的范围可以参照慈善法第三条。该条列举了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突发事件损害、促进教科文卫体事业发展、防治污染和保护改善生态环境等六类公益活动。公司参与这些活动,既是履行社会责任,也可能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七、本条与第十九条构成公司行为准则的两翼:第十九条强调守法与诚信,本条强调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责任。二者共同表明公司法已经从单纯的股东本位转向兼顾多元利益的现代公司法理念。

八、本条在司法实践中的功能主要是解释与衡量功能。人民法院在审查公司章程条款效力、股东会决议效力、董事是否尽到勤勉义务时,可以将本条确立的价值取向作为判断基准。例如,公司决议明显无视职工安置、严重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可能因此受到否定评价。

九、需要注意的是,承担社会责任不意味着公司可以脱离营利目的,也不意味着董事可以以此为名损害股东利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时应当平衡股东长远利益与利益相关者利益,其判断受商业判断规则保护;但纯粹以社会责任为名进行与公司经营无关的捐赠或者支出,可能构成对勤勉义务的违反。

【相关案例】
一、指导性案例215号昆明闽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8-1-340-001,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云0112刑初752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判理由明确:“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承担合理利用资源、采取措施防治污染、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该案认定被告单位构成污染环境罪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以股东与公司人格高度混同为由,判令股东对公司环境侵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案是“社会责任”与“禁止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两项规范在同一案件中协同适用的典型。

二、某环保联合会诉某汇公司等六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1-2-466-004,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中环公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裁判要旨:污染企业请求以其技术改造费用抵扣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应当由污染企业主动提出并提供充分的履约担保,人民法院应结合技术改造项目是否符合法律与政策规定、是否具有明显降低污染风险与促进环境保护的实际效果综合判断,并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适当比例内予以准许;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产品生产企业对其主营产品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负有较高注意义务,不得以部分水域水质已得到恢复为由免除污染者应当承担的环境修复责任。该案关联索引引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条,从生态环境公共利益角度印证本条第一款。

三、高某诉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吕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8-2-137-002,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22)鲁0682民初5393号民事判决)。裁判要旨:教育培训合同解除后,消费者要求退费并赔偿违约金的,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合同目的实现程度综合确定。该案体现了本条第一款关于“充分考虑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的要求在具体合同纠纷中的落实。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条 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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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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